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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背页说明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缔约各方: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方的产品,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产品;

必须符合议定书附件1相关条款的要求。

3.原产地标准:表格中第7栏每个商品,:

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产品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11栏列名的第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8栏

(a) 符合议定书附件1第二条第1项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

“WO”

(b) 符合议定书附件1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仅由一个或多个成员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PE”

(c) 符合议定书附件1第4条(1)项的规定,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

区域价值成分

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4位税号改变

CTH

(d)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的产品

“PSR”

4.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5.产品名称:第7栏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6.协调制度编码应根据协调制度填写6位编码。

7.第1栏和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作为流动证明时,“出口商”也包括中间方的出口商。对于中方,中方生产商能通过代理申请原产地证书。上述情况中,生产商能在第11栏声明并将其名称和地址填写于第7栏。

8.官方使用: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Ö)。

9. 流动证明:作为流动证明时,按照签证操作程序规则十二条的规定,第13栏中的“流动证明”应予以标注(Ö)。仅在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情况下,第9栏中应填写中间方发票价格。成员方的原始签证机构名称、签发日期以及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证书的编号也应在第7栏中注明。

10. 第三方发票:当发票是由第三国开具时,第13栏中的“第三方发票”应予以标注(Ö)。该发票号码应在第10栏中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中注明。

11. 展览:当产品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时,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22的规定,第13栏中的“展览”应予以标注(Ö)。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2栏中注明。

12. 补发: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可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十一的规定补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第13栏中的“补发”应用电子或打印方式予以标注(Ö)。如果不能用电子或打印方式标注(Ö),应在证书上应盖章有“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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