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晶华门诊部、巷头门诊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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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00:00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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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收到东莞大朗晶华门诊部、东莞大朗巷头门诊部提交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东莞大朗晶华门诊部、东莞大朗巷头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注销,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注销医疗机构信息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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