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大岭山镇栏目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息
夏季高温食品安全预警提示
  • 2023-07-10 15:11
  • 来源: 本网
  • 【字体:    打印
  • 分享到:

  夏季是食物中毒易发季节,也是亚硝酸盐易误食误用的时节。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及防范餐饮环节发生因使用硝酸盐加工食品导致的风险,确保公众饮食安全,镇食药安办现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提示:

  一、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防范毒蘑菇中毒。各类餐饮单位、食堂等食品经营者要做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管理,严格把好原料进货关,进货渠道要正规,并做好原料进货登记台账。严禁采摘、采购野生蘑菇,严禁使用野生蘑菇作为食品原料;对可食用的蘑菇要严格挑选,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混入其中。

  (二)餐饮环节严禁非法添加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2.严格落实《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3.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预防米酵菌酸毒素中毒。食品销售者、批发商、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1.在购进湿米粉时,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证。

  2.湿米粉应按照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进行冷藏或在阴凉处保存,做好“三防”(防鼠、防蝇、防尘)措施避免受到外界环境污染,并在保质期内销售食用完毕。

  3.储存销售散装的湿米粉应当在储存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4.对于过期未销售或未加工食用的湿米粉,要及时销毁处置,做好销毁记录(包括图片和文字等),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期湿米粉不回流经营。

  二、广大群众应增强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一)毒蘑菇防范提醒:一些野生的毒蘑菇与食用菇类外形相似,极易误食而引起中毒,建议广大群众:不采摘、不购买、不食用。

  (二)食品选购提醒:购买食品要仔细查看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尽量选择新鲜的食物,不购买“三无”食品及过期食品;不采购未经检验的肉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和水产品;不采购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及家庭自酿白酒。选购湿米粉等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认真阅读产品标签,留意产品感官性状和保质期,查看产品是否符合包装标示要求,并按储存条件储存,在其保质期内尽快食用完。

  (三)保健食品消费提醒:

  1.保健食品是食品的特殊种类,可以调节机体功能,科学食用保健食品可以降低风险。

  2.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治疗作用;保健食品不含全面的营养素,不能代替正常饮食。

  3.选择保健食品,必须针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并按标签说明书食用,切勿盲目食用;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索要有效的销售凭据;切忌通过非法的会议销售和传销等途径购买保健食品;购买保健食品,请认准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和批准文号。

  三、各主体应强化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

  各餐饮服务提供者一定要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及时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增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处置能力,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消费者应减少或避免群体性聚餐,杜绝举办超接待能力的聚餐。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立即向大岭山市场监管分局报告。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发现有食品安全或者质量问题,请及时拨打大岭山市场监管分局投诉电话:0769-82936000。

  东莞市大岭山镇食品药品安全

  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