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长安镇政府编制了《长安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长安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dgcaz/gkmlpt/index)上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镇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镇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镇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镇政府名义发布或者镇政府办公室及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镇政府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镇政府各项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各项涉及民生方面的政策、措施、便民指南及办事指南。
(五)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信息、应急方案、处理情况等。
(六)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报告、统计报告等。
(七)其他
主要包括:镇通知公告,镇政府工作动态,镇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信息,以及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镇政府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镇政府编制了《长安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编排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长安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dgcaz/gkmlpt/index)上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内容
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公开形式
长安镇人民政府主要是通过长安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长安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dgcaz/gkmlpt/index)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市民可通过信息公开栏目导航,查找长安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内容
除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长安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9- 8547 3777;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东门中路388号;
邮政编码:523850;
3.提出申请
向镇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长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东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dg.gov.cn/)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申请方式。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邮、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人向镇政府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3)长安镇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向长安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统一由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受理。
(1)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