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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520T/2025-0047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5-04-23
名称: 张站稳、杨彩香诉汪立群(系东莞市欣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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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站稳、杨彩香诉汪立群(系东莞市欣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23  浏览次数:-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5〕52号

  汪立群:

  申请人张站稳、杨彩香与被申请人汪立群(系东莞市欣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5年3月14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5年4月1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566、577号《仲裁裁决书》。鉴于难以联系被申请人汪立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汪立群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566、577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566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张站稳在申请中提出的申请请求;2、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56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杨彩香在申请中提出的申请请求。

  二、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杜贺鹏。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