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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休闲旅游船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休闲旅游船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道滘镇休闲旅游船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道滘镇休闲旅游船舶运营秩序,打造乡村振兴水上旅游样板,实现管理规范、服务优良、航行安全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休闲旅游船舶定义为旅游经营主体在道滘镇非主通航水域使用5米以下、载客12人以下(不含12人),经备案登记,用于开展旅游、观光、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 航线管理
各村应当加强辖区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休闲旅游船舶经营单位的航线管理,从事经营活动前应由属地村对行驶区域及航线进行划定,并提请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条 登记管理
各村应当对辖区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休闲旅游船舶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登记,指导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商事登记信息;
(二)船舶建造出厂证明;
(三)船舶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四)行驶区域及航线示意图;
(五)经营主体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和投诉受理机制;
(六)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船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材料;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村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对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主体出具书面意见并核发船名牌,同时抄告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交通运输局、农林水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经营主体登记信息、船舶、船舶操作人员信息、管理制度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向属地村进行变更备案登记,行驶区域及航线发生变化的,依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交通运输分局、农林水务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应急管理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安全监督。
第六条 经营主体责任
(一)对休闲旅游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村做好船舶摸查、建立台帐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的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上岗。
(四)对船舶和靠离泊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在开航前应当安排人员提前检查船舶状况并巡查船舶运行航线,了解航道水位、水深,保证安全通行。在内河涌联围水闸开启排水、蓄水时,禁止游船在内河涌航行。
(六)加强搭载人员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及污染物品,并拒绝醉酒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人员乘船。
(七)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八)制定覆盖人员落水、船舶碰撞、船舶倾覆、火灾爆炸等内容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船舶和应急物资,每半年组织不少于1次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九)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从业人员、船舶信息、检验信息、安全须知等内容进行公示。
(十)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第七条 船员要求
(一)休闲旅游船舶操作人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二)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不得酒后操作船舶,不得在驾驶船舶时穿戴有碍视线的物品,不在雷雨大风、大雾、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或水文条件下航行。
(三)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船上所有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禁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下的儿童上船。
(四)航行过程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随意走动、嬉水或将身体伸出船外等不安全行为。
(五)按照镇人民政府同意的线路区域内航行、停泊,不得随意改变航线。停泊后按规范处置废弃物和污染物,不得违规排放、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
第八条 船舶要求
(一)休闲旅游船舶应当取得船舶建造出厂证明,经属地村备案登记,并取得核发的船名牌。
(二)按规定在船舶明显位置标明船名牌和核定载客人数,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设备,不得擅自改装船舶增加载客定额。
(三)除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同意外,晚上9时至次日6时不得航行。
第九条 应急处置
(一)经营主体应当制定恶劣天气禁限航制度,如遇到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要根据气象预警或者相关部门、村的要求停止航行,及时告知乘客,并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二)发生意外落水或其它险情时,船员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并立即报告属地村、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应急管理分局等部门。
第十条 服务规范
(一)经营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船舶信息、检验信息、运营时间、航线、收费标准、投诉电话、乘船须知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乘船须知中应当明示乘客不适宜乘船的情形。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严禁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开展水上休闲旅游经营项目。
(二)各村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休闲旅游船舶的日常监督和备案登记工作,加强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组织船舶操作人员参加应急管理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村督促经营单位办理备案注销,终止经营:
1.船舶、靠离泊设施、船员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不符;
2.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牌和核定载客人数;
3.未按照备案登记限定的行驶区域内航行、停泊的;
4.不服从镇村防御安全指令,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
5.不再具备休闲船舶经营备案条件的。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