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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2526U/2022-0041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9-06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郑某某与严某某运输费用纠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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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郑某某与严某某运输费用纠纷

发布日期:2022-09-13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运输费用纠纷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 东莞市司法局高埗分局                                  

  供稿: 东莞市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    刘香港     

  审稿: 高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熊洁峰             

  检索主题词: 口头协议、运输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二、案例正文采集

  郑某某与严某某运输费用纠纷


  【案情简介】

  郑某某与严某某口头约定,严某某帮郑某某从海南省运输数吨水果至高埗镇江南莞香水果批发市场,运费为5300元。6月3日,严某某把水果运送至郑某某位于高埗镇江南莞香水果批发市场处卸货,现郑某某不肯支付运输费,严某某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22年6月9日至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调解室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同意人民调解,遂开展调解工作。经调查了解,郑某某和严某某口头约定:由严某某负责从海南运输一批水果至高埗镇江南莞香水果市场郑某某店铺处,由郑某某支付运费5300元。6月3日,严某某如约而至,经郑某某验收后卸货。因人手不够,郑某某雇佣市场装卸工人罗某某帮忙卸货。在卸货的过程中,严某某不小心将一块泡沫板踢到货车边沿,恰巧罗某某踩踏泡沫板上,踏空从货车滑落,造成肋骨损伤,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0000多元。期间,郑某某支付约3000元医疗费用。郑某某认为是严某某移动踏板致使罗某某受伤,要严某某承担医疗费用,因此不支付约定的运费,要求抵作共同承担对罗某某的医疗费。而严某某表示当初只约定运输,货物运到,也经郑某某验收,已经完成约定,郑某某就应当支付运费。另外,严某某认为当初口头约定中并没有提到卸货的义务,自己帮忙卸货也是出于好心,罗某某是由郑某某雇佣的,责任应由雇主郑某某承担,自己不愿承担费用。

  在背对背的方式调解中。调解员向郑某某解释《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虽然双方仅是口头协议,也受法律保护,也要各自承担合同义务。按照口头协议,严某某的义务是运输水果,卸货过程中发生罗某某受伤的事故,这不影响协议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相关事项的履行,根据我国关于运输费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郑某某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装卸完毕后支付严某某约定的运费。同时,调解员向郑某某指出:至于罗某某受伤赔偿事宜,首先要认识到罗某某本身是你雇佣的临时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在受雇于你期间受伤,你需对其负责。根据你们陈述罗某某受伤原因,罗某某可向你或者严某某主张承担责任。现在罗某某没有向严某某提出赔偿责任,在严某某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你可以在向罗某某作出赔偿后再向严某某追偿其该承担的部分,但是不应当擅自把人身损害赔偿与运输费用混合而不支付运输费。

  本案矛盾焦点是罗某某受伤,此事故是由严某某过失所致,身为雇主的郑某某希望严某某共同承担罗某某的医疗费。为了更好地调处纠纷,调解员找到罗某某了解情况,并查看了罗某某所提供的当时视频资料。在与严某某的谈话中,调解员指出目前矛盾焦点,在视频中是由于其疏忽大意,在卸货过程中把泡沫板踢出车厢的部分,造成罗某某不慎踩空,因此严某某也存在过失责任。调解员细心解释,有些人没有故意伤害的意思,过失导致他人身体受伤,但因为行为人主张自己过失,就以为自己没有赔偿义务。其实不然,过失致人受伤,只要有损害的后果,那么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严某某明白需对自己因过失至罗某某受伤的行为负责,但同时表示关于罗某某受伤的赔偿责任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自己履行了口头合同义务,郑某某要先支付运输费。

  随后调解员又咨询罗某某的意见,罗某某表示,郑某某与严某某的运输费与自己无关,只要他们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就行。在组织三方调解中,经调解员建议,三方同意运输费与受伤赔偿两件事分开解决,郑某某于当天一次性支付5300元运输费给严某某,而罗某某受伤的赔偿责任认定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首先是严某某和郑某某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也是本案的主要矛盾,双方通过约定明确权利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各受法律保护。其次是郑某某和罗某某的雇佣关系,两人虽未签订正式的雇佣合同,但按照习惯及双方描述并确认的事项可以确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最后是各方争议的焦点:关于罗某某的受伤事件的人身损害责任的划分问题。各方关系看似错综复杂,仔细理清后发现此类事件还是较为清晰的,明确各方纠纷所在,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更能体现公平公正。

  1.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前就已约定运费支付事项,在司机把货物运到后经过货主验货、卸货后就应当按照约定在司机提交货物后支付运费,而不能因为其他与运输合同无关的事情拒绝支付。

  2.雇佣合同中的雇员受伤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案中装卸工罗某某在受伤后,可主张向雇主郑某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其支付医疗费用。郑某某在支付医疗费用后也可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过失责任的司机严某某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郑某某与严某某只达成口头协议,郑某某与罗某某也是通过口头雇佣,均为民间简单协议的表现,但是又存在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关系。调解中严某某与郑某某之间的运输关系及运费纠纷与罗某某的受伤事件是独立事件却又有关联。在严某某前来申请主张运输费的情况下,调解员把两件事情分开突破其中一个缺口处理,在经得三方同意后,通过调解的方式顺利化解了严某某和郑某某之间的运费纠纷,同时在赔偿责任认定方面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成功引导三方同意通过诉讼手段解决赔偿纠纷。

  本次人民调解能够成功,得益于调解员的耐心劝导,理清事实矛盾,确认各方的权利义务,对此次运输纠纷进行协商,让各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在此案中的责任和错误,通过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及时化解了一场民间纠纷,司机也得到了自己相应的酬劳,保持了双方的合理信赖,对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十分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