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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2526U/2025-0011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4-03
名称: 关于杨淇诉东莞市锡达焊锡制品有限公司、张业松(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收字[2024]410号)劳动争议一案的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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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淇诉东莞市锡达焊锡制品有限公司、张业松(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收字[2024]410号)劳动争议一案的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3  浏览次数:-

公 告

东莞市锡达焊锡制品有限公司、张业松:

  本庭受理杨淇诉东莞市锡达焊锡制品有限公司、张业松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118号)。因无法联系东莞市锡达焊锡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张业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庭(地址:东莞市高埗镇高龙大道西1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埗分局,电话:0769-8130236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118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杨淇与东莞市锡达焊锡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30日解除。二、东莞市锡达焊锡制品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杨淇以下款项:1、2024年9月至12月工资共24360元;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5228元;3、2024年9月、10月房租共3545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405元;以上合计:150538元。三、驳回杨淇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埗仲裁庭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