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dg.gov.cn/gzw/)上查阅。

  一、信息公开范围

  (一)组织机构:本单位的机构设置概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政策法规;省国资委制定的政策法规、以市政府及国资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部门预决算本单位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信息。

  (四)三公经费本单位的三公经费等信息。

  (五)规划计划:本单位的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信息的公开情况。

  (六)业务工作:本单位各项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程序介绍。

  (七)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市属国有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八)其他:主要包括本单位需对外发布的通知公告、工作动态、企业动态、人事任免等信息。

  (九)法治政府建设报告:本单位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阅,市国资委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dg.gov.cn/gzw/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内容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④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⑤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在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业务系统(https://ysqgk.gd.gov.cn/769044/choice)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单位名称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万寿路76

  邮政编码523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9-22223061

  传       真0769-22222987

  四、监督方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2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x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