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府〔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农村集体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40号)和《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农农〔2020〕40号)有关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范围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包含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即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其中下列工程项目不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一是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二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项目,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项目,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项目,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项目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二、管理内容
(一)预算编制
集体建设工程应具备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应由具有资质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分级
1.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分级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采用在镇平台实施工程招投标;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参照本规定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
(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可采用议价方式,由招标人召开支部及理事会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会议需有监事会和会计主管列席,并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工程造价以不高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无上一年度相应平均下浮率的,以第三方造价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下浮不低于10%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上级部门印发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址:http://ggzy.dg.gov.cn)。
2.建设工程配套服务项目分级
建设工程配套服务项目是指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前期配套服务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购置,其中:
(1)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前期配套服务项目
①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在镇平台实施招投标,也可以采用非招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实施采购;若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施;
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招标人参照本规定自行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采用议价方式,由招标人召开支部及理事会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会计需有监事会和会计主管列席,并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自行实施采购。
(2)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在镇平台实施招投标,也可以采用非招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实施采购;若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施;
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招标人参照本规定自行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采用议价方式,由招标人召开支部及理事会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会议需有监事会和会计主管列席,并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自行实施采购。
(三)招标及定标方式
依法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招标及定标方式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采用在镇平台实施工程招投标及招标人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的,按如下招标及定标方式实施:
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或报名)的合资质投标人应不少于3个(含3个)。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企业参加标投,并按本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选择公开招标。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招标人可依权限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经镇驻点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镇立项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和镇农资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定标方式统一采用简易招标法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一采用简易招标法,即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组织专家评审,以诚信优先原则的简化招标程序进行招标,具体实施标准和流程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的同步更新;对于其他工程,可以由招标人按需选择定标方式。
(四)招标要求
1.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2.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已编制完成;
3.建设工程项目已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
4.建设工程项目已履行相关审批及民主决策程序审查手续;
5.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实施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6.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五)招标程序
1.办理招标核准及民主决策程序审查手续
招标人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招标核准及执行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审查手续。对建设工程的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申请核准及进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审查手续。
2.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招标公告的发布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采用在镇平台实施工程招投标的,招标人在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后应到镇招投标报务所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在广东省招标监管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镇人民政府网等平台进行发布,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电子文本必须在相应平台同时发布;招标人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的,招标公告应在财务公布栏内发布。
3.组织开标
满足以下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标。(1)在村内公开招标的,从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采用在镇平台实施工程招投标的,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3)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投标的,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采用简易招标法的,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开标结果
招标人按中标原则当场确定中标人,当场宣布中标结果,并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5.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无投诉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应向未中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6.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六)招标代理
招标人在履行民主决策表决程序表决通过后,经镇驻点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镇农资管理部门审查通过,亦可委托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3.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4.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5.草拟合同;
6.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七)工程款支付
1.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工程进度,填写《黄江镇农村集体工程付款呈批表》,并注明应付、已付、本次应付金额和本次付款原因等内容,按程序审批;
2.会计主管应审查工程发票及与工程相关的资料,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后方可支付工程款,如有不符合的不能支付。
(八)招标调整事项处理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或报名)的合资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经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依权限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经镇驻点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镇农资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
(九)工程变更事项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主体工程)、追加附属工程、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按如下规定执行: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或,施工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且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5%的,由招标人召开支部及理事会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或,施工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且变更金额占合同价5%以上、15%以下的,由招标人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农资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
(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变更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施工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且变更金额占施工单项合同价15%以上的,由招标人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再经镇驻点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镇农资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
若施工单项合同价未落实的,则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计算标准;若追加附属工程或增加主体工程另行承包给他人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的,则不适用于工程变更事项处理,招标人应另行组织招标。
(十)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应按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同时要求填写《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验收报告》,理事会及监事会等验收成员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名。验收报告需注明验收各部分的计价依据、验收日期、承建商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名盖章确认工程造价。验收报告应及时在财务公开栏公布。
(十一)档案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事项表决情况记录、预算书、工程图纸、招标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结算书、验收报告等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资料),并以20年期规范存档;由监事会牵头,会计主管配合对工程项目的招标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三、管理职责
(一)镇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全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2.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人员不到位等不良行为进行查处。
3.协助纪检监察室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审查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5.审查招标文件,判定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
6.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监督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
(二)镇招投标服务所的工作职责
1.为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场所;
2.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等,并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3.协助依法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相关工作;
4.为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三)镇财政分局的工作职责
审查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镇农资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审查全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对涉及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的重大事项,必须时提交镇政府研究讨论。审查内容包括:
(1)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相关审查程序;
(2)招标调整事项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相关审查程序;
(3)工程变更事项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变更情况认定和相关审查程序;
(4)对监事会提出异议,提请处理事项是否按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或必要时报请镇相关部门进行指导或协助处理;
(5)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是否按规定发布或公示;
(6)招标决策事项、招标投标相关重要资料是否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公布。
上述审查内容的第一项,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招标实施前呈审;后五项,应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后适时呈审。
2.审查全镇农村集体的财务运行情况,确保工程建设村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项;
3.协助镇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未列明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督责任,并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咨询,及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
四、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的结果作废,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未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擅自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扩大投资项目规模的村(居),予以全镇通报批评,并扣减干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的委托方或承建方,可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到镇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等相关文件手续;
(二)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引起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镇住房城乡建设局、镇招投标服务所或镇农资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亦可依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规定中“以上”包含本数、“下以”不包含本数。
(四)本规定由镇农资管理部门会同镇住房城乡建设局、镇招投标服务所、财政分局等相应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与上位法律、法规有相冲的,按上位法律、法规执行,未尽事宜事项,另外明确或说明。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以往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呈审表
2.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民主程序审查表
3.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投标记录表
4.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付款呈批表
5.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验收报告
附件1
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呈审表
呈审单位(盖章)
附件2
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民主程序审查表
呈审单位(盖章)索引号:
备注:一、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还呈审单位存档,一份由审查部门存档;
二、索引号由审查部门填写;
三、提交审查时,须提供相关的民主决策表决情况表、签到表。
附件3
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投标记录表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元
附件4
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付款呈批表
付款单位: 计量单位:元
附件5
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元
备注:本表只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对建设工程验收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