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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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管理办法》
《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樟府办〔2021〕1号)是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为了做好修订工作,我局于2023年初开始,开展了多次以加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为主题的培训课程及调研,到清溪、南城、塘厦、大朗等镇街进行了学习,汲取各镇街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也邀请巡察协作办、招投标服务所、镇投审中心等部门,以及各个社区进行了多次研讨,并结合近几年市委巡察中反馈的问题类型及整改情况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在有效释放集体建设投资能力和提升社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效率的同时,继续强化招投标工作的有效监督,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修订稿已多次征求住建、司法、招投标服务所、各社区等30个部门意见,相关建议已采纳,并融入修订稿中,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充分征求了群众意见,现对主要修订内容概述如下:
修订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根据集体经济特点、规模及社资管理沟通的需要等方面考虑,保证制度规范具有可行性、适用性。
(二)合理性原则。即体现管理制度的严谨、公正、高度的制约性和严肃性,同时要考虑社区的基层特点,兼顾集体经济发展与稳定。
(三)及时性原则。对现行办法执行过程中亟待完善的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四)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招标形式下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漏洞及潜在违规风险。
二、修订依据及必要性
《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起颁布实施,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的需要:一是《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是我镇第一次试验推行版本,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经验后需及时对文件进一步修改。二是(东府办函〔2023〕608号)《关于加强镇街(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及(东农资办〔2023〕12号)《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对建设工程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制度的建设,夯实管理基础。
三、修订基本情况
本次修订在原《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一方面修改了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监督单位、分级标准内容,增加了工程服务、货物采购类招投标内容。另一方面完善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议价、工程专人负责等工程管理的制度建设内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招标投标部分
明确不适用本法的范围(新法第二条)
旧办法对不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和具体,现根据市的指导意见做进一步明确:
一是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应按照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招标,无需遵照本法执行;
二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项目,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项目,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项目,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项目等,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单位(新法第四条第(四)项)
旧办法没有明确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单位,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会出现无法有效召集监督部门的情况,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为完善招投标程序,新办法增加了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责任。
增设招标投标范围(新法第六至第八条)
旧办法没有对工程服务、工程货物采购的招标作出明确规定,工程采购制度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致使我们无法准确把握和划分工程施工与工程采购招标的标准和规则边界,在实际的招标项目的立项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执行难度,为让集体建设工程招标内容更加规范、清晰和完整,新办法增加了工程服务、工程货物采购类的招标内容,对施工和采购的招标项目进行了划分。
调整招标分级标准(新法第六至第八条)
招标分级标准是招投标办法的重要内容,为提升社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效率和进一步释放集体建设的投资能力,我们参考了多个镇街的做法,并结合我镇政府招标分级标准,对集体的招标标准作以下改动:
在镇招投标服务所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从50万元至400万元的标准调整为100万元至400万元的标准,400万元以上的在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社区自行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从5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调整为20万元至100万元,2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采取议价方式自行委托实施;
新增工程服务采购规定,具体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在市交易中心招标,10万元至100万元的在中介服务超市选取,10万元以下的采取议价方式自行委托实施;
新增工程物资采购规定,具体标准为:200万元以上的在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在镇招投标所公开招标,20万元至100万元的在镇招投标所公开招标或采用政府非招标方式采购,20万元以下的采用议价方式自行采购。
增加招标代理规则(新法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社区集体拥有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限,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义务,以及进一步细化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合法权利。
明确招标失败后的处理方式(新法第十六条)
旧办法只规定了招标失败后需重新招标的情形,并没有针对招标失败后的情形作出明确的处理方法,现针对招标失败后的情形,增加了可重新招标的相应规定,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流程。
工程管理部分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镇街(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农资办《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文件要求,镇级需对集体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工程预算、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结算、质量保证金等事项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管理,新办法增加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内容,主要内容有如下:
规范工程变更审批标准(新法第十七条)。
旧法的工程变更项目审批标准旧办法审批权限过于分散,环节过于繁琐,不利于加强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同时与增(追)加工程项目是否要招标的标准存在冲突可能性,现一致修订为10万以下的由社区干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10万以上的需报上级部门审查并履行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后实施。
建立工程预算价格管理制度(新法第十九条)。
社区集体工程的预算价格管理是我们近几年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的主要内容,也是我们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的方向。参考镇《樟木头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2)》的文件做法,引入价格下浮机制,规范预算价格审核流程。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法第二十条)。
按照(东府办函〔2023〕608号)《关于加强镇街(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社区集体需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我们经过咨询市农资办、镇招投标所,以及第三方代理机构的专业意见后,设定了1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需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100万元以下的由社区自主选择监理或自管模式,自管模式可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进一步完善工程专人负责制(新法第二十一条)。
明确由社区干部专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并细化工程干部的工程管理职责及监督责任,确保集体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如无法满足日常管理需求,可聘请较为专业的工作人员协助工程负责干部工作。
加强工程验收和结转管理(新法第二十二条)
一方面工程验收是巡察和审计经常提出的问题,新法对于专业复杂的工程项目,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管理能力有限时,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发承包双方的结算依据。另一方面,工程结转账务处理是审计常见问题,现按市农资办的要求,工程完工时如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实际已使用时,便可进行账务处理。
招标投标引起的纠纷调解(新法第三十二条)
旧办法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调解只局限于合同纠纷,调解范围狭窄,无法实现统一解决纠纷问题,同时按照上位文件的规定,招标投标引起的纠纷调解范围应是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纠纷问题。现将旧办法的“合同纠纷”修改为“相关纠纷”,并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作进行调解,合力调解纷争,完善招标投标活动纠纷的调解机制,形成闭环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