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7年第32号),涉及我镇1家食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4月2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联同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到东莞宝柏新威玩具有限公司二食堂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6日的香喷喷香辣榨菜丝三袋,每袋0.5千克。所采样品送至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17年5月22日收到上述俊材麻油榨菜丝(检验报告编号:S17042513)报告显示 “香喷喷香辣榨菜丝”中苯甲酸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2017年5月2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宝柏新威玩具有限公司二食堂,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抽检同批次 “香喷喷香辣榨菜丝”。该食堂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分局于2017年6月1日对该食堂进行立案。
经核查,该食堂于2017年1月10日从东莞市常平咏佳蔬菜批发部采购“香喷喷香辣榨菜丝”的,共计采购16.5千克, 进货价为每千克4.6元,货值共计人民币75.9元,除去抽检1.5千克,其余已全部食用完毕。该食堂能提供供应商的进货票据,供应商没有办理许可证,未经许可销售食品。该食堂经排查,没有收到消费者反映食用该批次“香喷喷香辣榨菜丝”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二)处罚决定。该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2017年7月6日,我分局决定对该食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玖圆的决定,并于当天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7﹞30070602号)予以结案。
(三)原因排查。该食堂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对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食堂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的时候是包装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储存,符合储存条件,因此苯甲酸含量不合格应该是生产厂商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过量苯甲酸导致的。我分局于2017年6月26日对该食堂再次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
(四)其他情况。经调查,东莞宝柏新威玩具有限公司二食堂经营的“香喷喷香辣榨菜丝”是在东莞市常平咏佳蔬菜批发部购入,该店属于常平镇辖区。我分局已于2017年6月28日发函至常平分局,请求介入调查处理。2017年7月4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复函东莞市常平咏佳蔬菜批发部已结业。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