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凤岗纤指美甲店(经营者:黄雨珊):
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6月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顺路17号之一102室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于2023年6月19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参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150,序号160)》,你(单位)的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属于严重、轻微裁量档次,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凤综执催字〔2023〕第202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6月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顺路17号之一102室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于2023年6月19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本机关已于 2023年12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3〕第2023号),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现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