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9〕8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0日
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东莞机动车保有量持续迅猛增长,衍生出城市交通拥堵加剧、大气污染防治压力加大、“停车难、停车久、乱停乱放”现象加重等问题和挑战。为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障市民群众的停车刚需,提高停车秩序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实现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发展,加快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二)主要目标
坚持“精准供给、盘活存量、改善秩序”的目标导向,到2022年底,系统推进医院、学校、公园以及市镇中心区、住宅小区、城中村的停车资源精准供给,全市新增停车位不少于18万个,其中住宅、商业和公共设施等配建停车位不少于9万个,路外公共停车位不少于9万个,中心城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位不少于1.5万个。完成全市各类停车设施示范项目不少于100个,新增停车位不少于1万个。全面实行各镇街(园区)路内停车位总量控制,动态调整。通过智慧停车、共享停车、差别化停车收费管理等手段综合施策,充分盘活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市镇中心区停车设施使用率达85%以上,路内停车位每天平均周转率达到7次以上。强化市镇联动、联合执法机制,丰富联合执法的方式和手段,不断改善提升全市停车秩序,有效疏解因道路停车引发的交通拥堵问题。划定停车秩序“严管路”不少于100条,清理市镇中心区建筑退让红线停车位不少于1万个。加快构建城市级智慧停车诱导体系,新建停车设施智慧化标准化改造和数据联网率达到100%。
二、着力加强规划引导
(三)建立健全停车规划体系。加快建立以市镇两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为主体的停车规划体系。停车规划体系应与国土空间规划、交通综合体系研究成果充分衔接,加快构建与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开发相协调,与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可持续停车发展模式。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全市停车资源普查结果,组织编制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各镇街(园区)依据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停车设施子规划,并及时纳入各镇街(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停车设施年度实施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镇街(园区)负责制定辖区的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建设时序、资金来源和组织保障措施。实施停车规划体系“硬落地”刚性管理,压实各镇街(园区)新增停车位的目标任务和土地供应。依据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停车分区,对同一分区内用于单独建设停车设施土地供应实行“规模锁定”和“占一补一”管理。
(四)完善差异化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停车分区,差异化制定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对于停车刚需较大的建设工程,应适当提高停车位配建标准;对于轨道站场周边、常规公交布局较为完善的片区,应适当降低停车位配建标准,引导市民群众选择公交、慢行方式出行。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阶段,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作为底线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在建设方案审查阶段,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建设工程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实配建停车位是否按已批建设方案落实到位,否则不得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五)发挥差别化停车收费杠杆调节作用。除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市属、镇属企业与村(社区)、社会资本主体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由双方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等原则协议确定。对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服务对象高于服务对象”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方案,通过累进式加价阶梯和延长计费“封顶”时段、缩短计费单位时长等方式,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和使用率。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每3年进行评估和适时调整。规范停车收费共享收益,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且通过发包形式经营的,应在发包合同上约定收费收益共享条款,并根据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停车位使用率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发包金额。
三、压实资源供给责任
(六)提高存量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各镇街(园区)、市交投集团及其他相关企业,探索建立市镇中心区停车资源有序开放、共享利用协调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停车位有偿错时共享。加快开发市智慧停车平台对共享停车资源动态实时管理的功能模块,联通市级电子发票系统、征信系统,为共享停车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保障内部安全的前提下,应将单独建设的内部停车设施错时对外开放,率先落实停车共享责任。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周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原则上应全天开放。
(七)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在已批建设用地上采取厂房改建、屋顶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方式增建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停车设施在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已批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不配建附属商业设施;营利性停车设施确需改为停车用途或改变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允许直接补缴土地出让金,无需收回后重新供地;属于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允许协议出让。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单元规划编制阶段因地制宜提供更多的停车设施、道路交通和公共开放空间,并按比例给予额外的容积率奖励。对于市镇中心区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的片区,推动周边城市更新项目进一步提高停车位配建标准,对在“拆三留一”范围内挖潜建设停车设施或在城市更新项目红线范围外集中建设停车设施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开发成本,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充分利用存量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公共人防工程,在保证保障战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支持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推进全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桥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八)优化停车设施土地供给方式。
(九)推动“P+R”、“P+B”停车设施建设。在市镇中心区外围轨道站场和公交首末站周边建设“P+R”、“P+B”停车设施,市镇两级应优先保障空间资源和建设资金。“P+R”、“P+B”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经批准后允许适当下浮,原则上不高于车站、码头等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60%。优化全市公交线路设置和公交设施布局,对于市镇中心区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的片区,切实加大公交设施、公交运力投放。推动城市公交信息化建设,打造全市公交车次、线路及服务信息发布平台,推动全市常规公交站台电子化改造,着力提升公交服务水平。
(十)鼓励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停车场经属地镇街(园区)报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确实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符合规划条件及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他场地等共用部位,重建或改建为停车设施,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具体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鼓励既有住宅小区通过浅覆土、生态停车场等方式增加绿地率,确保增建停车设施后满足相关规划要求。鼓励通过建设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全体业主共有资金或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业主方分成部分去除相关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重建或改建后的停车位须优先满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需要,尚有剩余停车位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可供外部社会车辆使用。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强化停车设施投融资政策支持。探索通过“国企引导、村(社区)募集”等方式,发起设立规模不少于10亿元的停车设施建设和产业化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停车设施建设以及本土停车设施产业化发展。进一步畅通投资路径、丰富融资手段、拓宽资金来源,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按“集体提供土地物业、国企提供资金设备”等模式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着力挖掘项目预期收益权和其他可用经营性资源的投资价值,积极拓展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盘活集体经济组织的存量资金。探索利用停车设施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权益进行市场化融资,支持停车设施运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定向增发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支持。
(十二)强化财政资金奖励政策支持。由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认定一批利用地下空间增建的停车设施项目,由市镇两级财政在下一年度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由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市财政、自然资源部门“一事一议”确定,并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由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实施计划确定一批重点停车设施项目,自正式运营的第二年起给予投建运营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行业标杆企业地方财力贡献平均水平,或该运营企业实缴的停车设施部分地方财力贡献,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其中属于平面公共停车设施的,奖励年限为5年,属于立体公共停车设施的,奖励年限为10年。本市行业标杆企业地方财力贡献的具体范围、平均水平等由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市税务、财政等部门确定。相关奖励资金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在停车设施内投资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的(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的,按照《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充电设施予以补贴。
(十三)强化配建物业奖励政策支持。鼓励独立占地停车设施综合开发利用,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单独新建停车设施,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审核。
(十四)强化广告收入奖励政策支持。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法规、规划和设置规范的社会资本投资类停车设施,在不减少停车位的前提下,可按停车设施前期建设方案依法设置户外广告,原则上不能设置独立式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依附在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停车设施附属的户外广告及配设比例,应包含在停车设施前期建设方案内,并报停车设施审批部门同意后统一建设,其中:附属的户外广告设置需征得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同意。户外广告设置不超过停车设施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其中预留30%户外广告位用于公益广告宣传。
五、优化审批综合服务
(十五)推行停车设施准入“一件事”主题服务。按“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流程”的原则,对路内停车设施、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及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准入进行主题式受理审批。推行“一个入口、一网统筹、组团服务、分头联办”新模式,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开设停车设施准入业务“一件事”服务主题,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全程网上申报指导,对上述四类停车设施准入申报的适用情形、事项名称、所属部门、材料清单、申请条件等予以公示,并提供具体通道链接。全面推进流程再造、部门协同、数据共享,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压减提交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探索推行在线审批、联合审批,进一步提升改革整体效应,全面营造稳定、高效、透明、可预期的停车设施准入环境。
(十六)优化路内停车设施划设审批程序。各镇街(园区)划设路内停车位,相关技术标准参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中心城区街道划设路内停车位,须报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后实施,其他镇街(园区)划设的路内停车位,应及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停车场服务企业信息等。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实行总量控制,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每年对各镇街(园区)路内停车位划设开展评估和优化调整。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停车设施严重不足的居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各镇街(园区)汇总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后,纳入各镇街(园区)停车设施年度实施计划。
(十七)优化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划设审批程序。鼓励村(社区)利用未收储建设用地或尚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政府储备建设用地,划设无建构筑物的路外临时公共停车场。划设前应由村(社区)向属地镇街(园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许可。在依法服从处置方案的前提下,权利人也可利用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的闲置土地直接划设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的划设应符合规划条件及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市政设施正常使用,按生态停车场方式建设。
(十八)优化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报建程序。鼓励利用建设用地建设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由建设主体向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批复同意,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整体允许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申请开展项目土建部分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向属地镇街(园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项目竣工后,应在属地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土建部分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属于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其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向供电部门办理设备供电手续,无需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十九)优化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报建程序。鼓励利用建设用地建设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由建设主体向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批复同意的建筑类停车设施项目,可参照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在基本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由市有关部门先出具前置审批手续正在办理的证明,加快审批效率。试行将单独建设的建筑类停车设施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权限委托镇街(园区)负责实施。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按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六、攻坚实施行动计划
(二十)实施停车设施普查专项行动计划。依托市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建设城市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由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府办督查科室、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每年开展一次城市停车设施普查专项行动,全面收集全市经营性停车设施基础信息和停车服务收费情况,普查结果应及时纳入和更新城市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
(二十一)实施中心城区停车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由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在中心城区率先实施停车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属地街道在停车设施建设、停车秩序管理、智慧停车应用、停车资源共享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实现全市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发展探索有益经验。原则上由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总结中心城区停车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向全市复制推广。
(二十二)实施停车设施投建运营试点项目计划。按照新建一批、改建一批、整治一批、开放一批、引导一批等“五个一批”原则,由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建立全市停车设施投建运营试点项目清单,协调推动试点项目建设运营工作。力争通过3年努力,建成不少于100个各类停车设施示范项目,新增停车位不少于1万个。
七、加强停车秩序执法
(二十三)建立停车秩序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市镇两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停车秩序联合执法行动。探索在智慧停车平台建立信息推送模块,充分利用数字城管、智网工程、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以及无人机巡查等新型手段,以及路政巡查、城管巡查、网格员等在工作过程中采集的机动车违停信息,通过推送模块分享至公安交警部门,由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快推动路外停车秩序执法管理的立法工作。
(二十四)开展路内、路侧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在“数字政府”智慧交通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采购高清电子警察、“违停球”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施,简化电子警察建设财政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在市镇重要交通节点、拥堵严重路段加密布设。由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会同各镇街(园区),全面排查市镇中心区路内停车位设置情况,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在各镇街(园区)设置一批停车秩序“严管路”,加强对违规占道停车、违规划设停车位等行为的查处。
(二十五)开展建筑退让红线区停车秩序综合整治。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以及各镇街(园区),对城市主干道、市镇中心区重要节点两侧的建筑退让红线区的范围、规划用途、停车位划设情况开展全面摸查。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城市形象展示区、人流密集区域内的开放场地,原则上要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不允许设置停车位,负面清单以外的区域在征得属地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允许适当划设停车位。中心城区的建筑退让红线区停车秩序负面清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划定,其他地区由属地镇街(园区)划定。明确将中心城区“两轴三节点”列入市级停车重点整治区域,沿线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既定项目规划设计图纸,拟定建筑退让红线区停车及景观调整方案,经中心城区“两轴三节点”建设现场指挥部召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属地街道联合审定后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照调整方案,对重点整治区域内建筑退让红线区进行验收,对验收不通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项目规划设计图纸恢复用途。各镇街(园区)应参照划定属地停车重点整治区域,有计划开展建筑退让红线区专项治理。
(二十六)开展城中村停车秩序综合整治。由各镇街(园区)会同市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城中村的交通组织、停车秩序、停车收费情况开展全面摸查,对城中村机动车乱停乱放重点区域实施综合整治,规范城中村内部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中村内部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
八、推广智慧停车模式
(二十七)加快综合交通和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建设。结合“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政务数据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打造综合交通全息感知体系的协调指挥应用系统和综合交通管控系统,推动行政管理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由市交投集团牵头建设市智慧停车平台系统,提供区域分析、各时段车辆分布、停车导流预测、潮汐规律分析等停车大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实现全市停车信息全面联网、停车场地统一监管。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平台系统接入接口协议,对全市新建和现有停车设施项目按照市智慧停车平台系统的标准要求予以改造。各镇街(园区)建设的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应统一接入市智慧停车平台系统,与市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同步运作,实现全市停车大数据实时互联共享。
(二十八)全面提升停车设施设备系统智慧化水平。新建停车设施在符合停车规划设计规范前提下,设备系统原则上要求具备车牌识别、移动互联网支付技术(二维码、ETC、无感支付等)、车位感知、场内诱导、车位预约等功能,并将设施内车辆有关信息数据同时接入市公安部门数据平台、市政务数据大脑和市智慧停车平台系统。鼓励现有停车场服务企业按照新建智慧停车管理导则,加快升级改造停车设施设备系统,由市镇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九)加快构建智慧停车诱导服务体系。依托市智慧停车平台系统,促进咪表停车系统、智慧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在市镇中心区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规划建设一批城市级智慧停车诱导服务显示屏。加快开发面向市民群众的智慧停车诱导服务移动端APP以及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为公众出行提供实时引导、泊位搜寻、使用状态、收费信息、场地导航、无感支付等停车全流程服务,有效提升市民群众停车体验以及现有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停车诱发的交通拥堵。
九、有效强化执行落实
(三十)发挥市镇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的领导统筹作用。在现有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增加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市府办督查科室等作为成员单位。组建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全面建立各镇街(园区)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制度,由各镇街(园区)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结合属地实际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承办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在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的框架下,组建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立法工作课题研究,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破解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十一)明确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分工。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研究解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东莞市停车行业协会制定停车设施运营管理标准,加强停车设施运营单位监管,建立健全停车设施运营管理制度。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政策制定、评估和修订,负责审定各镇街(园区)停车设施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督查和评估年度实施方案的落实成效。
(三十二)明确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的具体部署,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产业化发展,负责编制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负责路内停车位、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的管理;负责配合各镇街(园区)做好城中村内部停车管理等。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路内停车位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配合各镇街(园区)做好城中村内部停车管理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停车场内未经规划报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建筑退让红线区内违法构筑物的执法管理;负责配合各镇街(园区)做好城中村内部停车管理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停车设施投资项目履行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管理以及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停车设施配建指标以及停车设施的规划用地审批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服务企业登记注册、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监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等。市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轨道交通、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金融、军民融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设施相关审批管理和政策支持工作。市交投集团负责市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三十三)明确各镇街(园区)职责分工。各镇街(园区)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承担属地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实施辖区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等具体工作。各镇街(园区)每年需向市交通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停车设施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实施。全面建立各镇街(园区)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制度,由各镇街(园区)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结合属地实际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承办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按照“充分授权、强化指导、协同推进”的原则,将路内停车设施审批(中心城区四个街道除外)、单独建设的建筑类停车设施初审等权限下放或委托属地镇街(园区)管理。
(三十四)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同。探索建立停车设施建设、停车秩序执法过程中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市镇两级、职能部门的工作合力。提请市人大、市政协机关每年开展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专项视察或专题调研。将停车设施投建运营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列为市政府硬任务等,由市府办督查科室、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开展专项督察,对成效突出的市有关部门、镇街(园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五)强化停车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市交投集团牵头成立东莞市停车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东莞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参与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停车场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培训和评价,协助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共同做好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工作。加强全市停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停车服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违法失信停车服务企业列入全市各类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标、经营性用地招拍挂以及村(社区)集体土地物业承租等。
(三十六)加大对停车政策和文明停车行为的宣传引导。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加强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政策体系的解读推送、分类培训以及对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试点项目经验成效的宣传推介。不定期曝光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群众文明停车意识。
附件:停车设施设置审批流程说明
附件:
停车设施设置审批流程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停车设施报建程序和综合服务,根据《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对路内停车设施、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等四类停车设施的设置审批流程作出说明如下:
一、路内停车设施
路内停车设施,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一)设置区域
路内停车设施的设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下路段和区域原则上不应设置停车设施:
1.快速路主路和交通主、次干路。
2.公交车专用道、人行道内(步行道内的行人通过区)。
3.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50米的路段。
4.单位和居住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以内的路段。
5.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30米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6.距路口渠化区域起点(渐变段起点)20米以内的路段。
7.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
(二)设置条件
1.设置路内停车设施的道路宽度见表1。
表1 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宽度
2.占用道路设置停车设施的V/C比值。其中,占用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见表2,占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见表3,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见表4。
表2 占用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
注:V/C比值指路段交通量与通行能力之比。其中,V为交通量,C为通行能力。下同。
表3 占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
表4 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
注:两项V/C比值,达到其中一项即可。
(三)审批流程
路内停车设施设置,由属地政府作为申报主体。
1.项目申请。属地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对适合设置路内停车设施的路段进行摸底调查、现场勘察,向属地政府提出路内停车设施设置规划方案。设置规划方案应包括拟设置路内停车设施的路段及泊位数量、具体位置、排列方式等。
2.项目审核。属地政府对设置规划方案进行审核。中心城区街道的项目,经属地政府预审核后,须报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审核。
3.项目公示。属地政府通过问卷调查、门户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设置规划方案中涉及的道路停车设施设置点应当同步在所在社区公示。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属地政府应在征集意见结束后30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4.项目备案。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属地政府将审核通过的设置规划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停车场服务企业信息等。
5.项目实施。属地政府根据最终确定的设置规划方案,安排相关部门实施路内停车设施设置作业。
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停车设施严重不足的居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路内停车设施设置审批流程详见附图1。
(四)相关要求
1.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相关技术标准参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等相关文件。
2.路内停车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每年对各镇街(园区)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情况开展评估,并向属地提出优化调整意见建议。
二、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无建构筑物的露天场所。
(一)设置区域
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应在建设用地上设置,允许利用未供建设用地设置路外临时公共停车场。
(二)审批流程
根据所利用土地的供应情况不同,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设置审批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利用未供建设用地的,由村(社区)作为申报主体。审批流程如下:
1.项目申请。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向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2.用地批准。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签订临时用地复垦(恢复)协议书、预存土地复垦(恢复)费用,以及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其中:
(1)签订临时用地复垦(恢复)协议书、预存土地复垦(恢复)费用。临时用地通过备案审核后,由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通知临时用地单位、属地政府签订《临时用地复垦(恢复)协议书》。在签订《临时用地复垦(恢复)协议书》前,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属地政府、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恢复)费用专门账户,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恢复)费用。
(2)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额上缴财政;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转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并予以公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临时用地单位支付给临时用地提供方后,由临时用地提供方发放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并予以公示。
4.领取批复文件。临时用地单位凭土地复垦(恢复)费用预存凭证和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向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领取临时用地批复。
5.项目实施。临时用地单位实施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设置作业。
利用未供建设用地的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设置审批流程详见附图2。
二是利用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的闲置土地的,权利人在依法服从处置方案的前提下,可直接建设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三)相关要求
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设置应以符合规划条件及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市政设施正常使用为前提,按生态停车场方式建设。
三、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
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包括机械式、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其中:
机械式停车设备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机械设备系统。
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指以钢结构为主体,车辆通过多层停车空间之间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的停车设备。
(一)设置区域
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应在建设用地上设置。
(二)审批流程
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设置,由用地权属单位或授权法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用地属于共有的,住宅小区类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关职责;社区村集体类由社区村委会(或委托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镇街(园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1.项目申请。项目申报主体向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表;
(2)自有建设用地有效证明;
(3)委托申报的,另外提供自有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委托书;
(4)在即有住宅小区内设置的,提供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证明;
(5)能够体现设备高度、用地范围和面积、结构型式、消防间距等要求的设计方案及图纸;
(6)占用自有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的,提供绿地置换补偿方案;
(7)其他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2.项目核准。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项目申请后,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轨道交通、属地镇街(园区)等单位联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提请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批复意见。
3.设备采购。经市综合交通联席会议批复同意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允许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4.项目实施。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后进行施工,具体如下: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申请开展项目土建部分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向属地镇街(园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属地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自行组织项目土建部分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其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设置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的,设置单位应组织设计、安装、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用电手续办理。使用单位凭批复意见到供电部门办理设备供电手续,无需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设置审批流程详见附图3。
(三)相关要求
1.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设置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做好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或造成噪声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2.项目土建部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本部门监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4.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应当参照《门式钢架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和《钢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其停车位、引道、坡道等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规范要求,其安装及验收应当遵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通用规范》。
5.因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除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的,设备产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拆除。
四、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
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建筑物。
(一)设置区域
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应在建设用地上设置。
(二)审批流程
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设置,由用地权属单位或授权法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用地属于共有的,住宅小区类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关职责;社区村集体类由社区村委会(或委托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镇街(园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申请后,应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属地镇街(园区)等单位联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提请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批复意见。(参照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设置审批流程)
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的设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其中:
社会投资类项目,设置审批流程详见附图4。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设置审批流程详见附图5。
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类项目,设置审批流程详见附图6。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类项目,设置审批流程详见附图7。
(三)相关要求
1.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设置审批流程应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及相应事项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并以其为准。
2.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可参照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在基本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由市有关部门先出具前置审批手续正在办理的证明,加快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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