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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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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4-12-30 15:25 来源: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 打印页面 ]    [ 关闭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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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滨海湾新区管委会、水乡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东莞监管分局

  2024年10月11日 


东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等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推动我市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聚焦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构建“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不断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遵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要求执行。

  二、实施险种

  (一)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 水稻、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玉米完全成本、花生、马铃薯、甘蔗等8种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品种。

  2. 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奶牛1-3岁、奶牛3-7岁、奶牛7-8岁等6种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品种。

  3. 公益林、商品林2种中央财政补贴型森林险品种。(详见附件1)

  (二)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1. 岭南水果(含在广东种植的所有水果)、茶叶、露地蔬菜、大棚蔬菜、露地花卉苗木、大棚花卉苗木、简易大棚、钢结构大棚等8种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品种。

  2. 肉鸡、肉鸭、蛋鸡、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养殖)、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含海洋牧场、海水网箱养殖)等5种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品种。(详见附件1)

  (三)东莞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

  根据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条款修订、增加附加险的方式扩展升级保险责任,增加产量、价格、收入等保险责任,开发东莞市水产养殖综合保险、东莞市水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东莞市荔枝气象指数保险等3种农业保险创新险种。(详见附件2)

  三、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东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一览表》(附件1)执行。

  (一)种植险、养殖险各险种的保费,按规定除农户负担、中央、省级财政补贴之外,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余下保费,承担比例为5:5。延续加大我市对粮食作物险种(水稻、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玉米完全成本、马铃薯)及花生险种的财政补贴力度,其保费由中央、市、镇三级财政按比例全额补贴,农户无需缴纳保费。

  (二)森林险种补贴比例:公益林补贴比例为100%。其中:中央财政50%,市级财政25%,镇级财政25%。市属国有林场的公益林,中央财政50%,市级财政50%;商品林补贴比例为70%。其中:中央财政30%,市级财政20%,镇级财政20%,投保人30%。市属国有林场的商品林,中央财政30%,市级财政70%。

  四、承保机构

  经公开招标,2024年至2026年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每家公司负责一个片区除森林险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业务,各片区具体划分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责松山湖、洪梅、石碣、塘厦、寮步、沙田、麻涌、虎门、石排、厚街等10个镇街(园区)。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石龙、南城、东城、大朗、黄江、横沥、道滘、中堂、清溪等9个镇街。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长安、大岭山、茶山、东坑、望牛墩、凤岗、桥头、樟木头、谢岗等9个镇。

  (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责莞城、万江、高埗、企石、常平等5个镇街。

  全市范围内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责。

  五、监督管理

  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管,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农业生产者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原则上按季度拨付,各镇街(园区)负责对本辖区内承保和财政保费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7天期满并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市镇两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市镇两级农业农村、林业、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监督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保险承保机构保费资金。各保险承保机构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之日前市镇财政补贴比例按过渡期3:7执行(不含森林险),不再作追溯调整。

  附件:1. 东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一览表

  2. 东莞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

  附件1

  东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一览表

序号

险种

参考金额

(元/亩、头、羽)

参考费率

(每造/年/批)

中央财政

补贴比例

省财政

补贴比例

市财政

补贴比例

镇财政

补贴比例

投保人负担

比例

1

水稻

1000

3.5%

35%

0

32.5%

32.5%

0%

2

水稻完全成本

1250

3.2%

35%

0

32.5%

32.5%

0%

3

水稻制种

2000

15%

35%

0

32.5%

32.5%

0%

4

马铃薯

1800

8%

35%

0

32.5%

32.5%

0%

5

玉米

600/1000

4%

35%

0

32.5%

32.5%

0%

6

玉米完全成本

1100

4%

35%

0

32.5%

32.5%

0%

7

花生

1000

2%

35%

0

32.5%

32.5%

0%

8

甘蔗

1500

4.5%

35%

0

22.5%

22.5%

20%

9

能繁母猪

2500

7%

40%

0

17.5%

17.5%

25%

10

仔猪

500

5.6%

40%

0

17.5%

17.5%

25%

11

育肥猪

1500

3.8%

40%

0

17.5%

17.5%

25%

12

奶牛1-3岁

20000

6%

40%

0

17.5%

17.5%

25%

13

奶牛3-7岁

15000

6%

40%

0

17.5%

17.5%

25%

14

奶牛7-8岁

10000

6%

40%

0

17.5%

17.5%

25%

15

岭南水果

3000

8%

0

5%

27.5%

27.5%

40%

16

茶叶

5000

3%

0

5%

27.5%

27.5%

40%

17

露地蔬菜

900/1500/2000

8%

0

5%

27.5%

27.5%

40%

18

大棚蔬菜

900/1500/2000

4.8%

0

5%

27.5%

27.5%

40%

19

露地花卉苗木

3000/5000

7%

0

5%

27.5%

27.5%

40%

20

大棚花卉苗木

3000/5000

4%

0

5%

27.5%

27.5%

40%

21

简易大棚

4000

4.5%

0

5%

27.5%

27.5%

40%

22

钢结构大棚

15000

3%

0

5%

27.5%

27.5%

40%

23

肉鸡

30

1.8%

0

5%

27.5%

27.5%

40%

24

肉鸭

30

1.5%

0

5%

27.5%

27.5%

40%

25

蛋鸡

40

3%

0

5%

27.5%

27.5%

40%

26

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

5000-9000

6%

0

5%

22.5%

22.5%

50%

27

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

待定

10%

0

5%

27.5%

27.5%

40%

28

东莞市水产养殖综合保险

5000-9000

8%

0

≦10%

25%(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情况,调整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市镇分担比例5:5)

25%(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情况,调整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市镇分担比例5:5)

50%

29

东莞市水产品价格指数保险

待定

7.5%

0

≦10%

25%(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情况,调整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市镇分担比例5:5)

25%(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情况,调整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市镇分担比例5:5)

50%

30

东莞市荔枝气象

指数保险

5000

8%

0

≦10%

30%(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情况,调整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市镇分担比例5:5)

30%(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情况,调整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市镇分担比例5:5)

40%

31

公益林

1200

1.5‰

50%

0

25%

25%

0

32

商品林

1200

4‰

30%

0

20%

20%

30%

  说明:1. 全面实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

  2. 保险金额、费率为参考标准,结合农业生产及风险实际,细化完善具体保额、费率,防范道德风险,对超出《实施方案》原则增加的保费,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3. 玉米每造每亩保险金额为普通玉米600元、甜玉米1000元,蔬菜中叶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900元、茎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果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2000元,花卉苗木中一年一茬、一年多茬花卉苗木每茬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多年生花卉苗木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

  4. 省级财政对地方特色险种以奖代补,地方特色险种不得固化省级补贴比例。

  5. 市属国有林场的公益林投保森林险,中央财政补贴比例50%,市级财政负担50%;市属国有林场的商品林投保森林险,中央补贴比例为30%,市级财政负担70%。

  附件2

  东莞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

  一、东莞市水产养殖综合保险

  (一)保险责任

  1.大灾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鱼塘漫堤、溃堤(溃口截面积>0.5㎡)造成保险水产损失,或由于下列原因引发停电(停电时长>4h)导致养殖鱼塘的增氧机、水泵不工作造成保险水产缺氧产生损失的,根据漫堤、溃堤等级或停电时间,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

  (2)泥石流、河堤溃堤。

  2.气象指数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最低气温≤5℃时,记为一次低温事件,计算该次低温事件的日最低气温D按照低温赔付结构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低温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低温总赔付,低温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2)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极大风速≥17.2m/s时,记为一次台风事件,计算该次台风事件的日极大风速W按照台风赔付结构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台风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台风总赔付,台风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3)在保险期间内,当日降水量≥50mm时,记为一次暴雨事件,计算该次暴雨事件的日降水量P按照暴雨赔付结构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暴雨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暴雨总赔付,暴雨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4)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最高气温≥35℃时,记为一次高温事件,计算该次高温事件的日最高气温G按照高温赔付结构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高温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高温总赔付,高温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5)从保险期间起保日开始的每7天算一个理赔周期,每个理赔周期内只赔付理赔事件中赔付最大的一次;当前理赔周期中触发的理赔档高于已赔付档,则按当前档赔付比例减去已赔付的比例进行赔付。

  气象指数以气象部门审核发布的水产所在地域的气象站观测的数据为准,气象站点名称须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水产所在地域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监测数据缺测时,采用临近区域的气象站点监测数据补齐,且须经市级以上(含)气象部门审核认定。

  3. 疫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且连续7天(含)内单个鱼塘单批次保险水产死亡数量达到该口鱼塘该批次保险水产养殖数量的4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疾病、疫病;

  (2)暴雨、高温、低温寒害。

  (二)保险期限

  可以分批次投保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在保单中载明。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水产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保险水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和每亩养殖产量计算,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指导保险金额为5000-9000元/亩。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不同保险水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元/斤)×不同保险水产每亩养殖产量(斤/亩)

  不同保险水产每亩养殖产量(斤/亩)=不同保险水产每亩养殖数量(尾/亩)×不同保险水产平均出塘重量(斤/尾)

  不同保险水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元/斤)根据当地同类水产根据当地同类水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的平均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不同保险水产每亩养殖数量(尾/亩)、不同保险水产平均出塘重量(斤/尾)根据当地同类水产每亩养殖数量、出塘重量的平均值,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基准费率:8%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四)财政补贴承担比例

  初定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各25%,投保人负担比列50%(根据《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文件,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10%,不得固化省级财政补贴比例,待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比例确认后,适时调整市镇财政补贴分担比例)。

  (五)赔付标准

  1. 大灾赔付

  保险水产发生大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鱼塘漫堤造成保险水产损失的: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漫堤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不同原因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累计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不同原因对应的赔偿比例表

原因

河堤溃堤

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

除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河堤溃堤外本保险合同第四条中列明的其他原因

且日降水量≥50mm

且日降水量≥100mm

且日降水量≥250mm

赔偿比例

70%

50%

3%

10%

35%

  (2)鱼塘溃堤造成保险水产损失的: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溃堤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溃堤程度(溃口截面积)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累计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不同溃堤程度(溃口截面积)对应的赔偿比例表

溃堤程度(m2

0.5及

以下

0.5(不含)-1.5(含)

1.5(不含)-2.5(含)

2.5(不含)-4.0(含)

4.0

以上

赔偿比例

0%

3%

15%

35%

70%

  (3)增氧机、水泵不工作造成保险水产缺氧产生损失的: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不同停电时长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累计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停电时长以电力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不同停电时长对应的赔偿比例表

停电时长(h)

4h及

以下

4h(不含)

-8h(含)

8h(不含)

-12h(含)

12h(不含)

-24h(含)

24h

以上

赔偿比例

0%

3%

10%

25%

50%

  (4)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出险时每亩鱼塘苗期保险水产数量×50%+出险时每亩鱼塘非苗期保险水产数量×100%)/出险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总数量

  投保时苗期保险水产和非苗期保险水产的具体养殖周期,根据不同水产品种及养殖规范,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气象指数赔付

  (1)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最低气温≤5℃时,记为一次低温事件,计算该次低温事件的日最低气温D按照下表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低温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低温总赔付,低温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低温赔付结构

日最低气温D(℃)

赔付比例

3<D≤5

0.5

1.5<D≤3

1

0<D≤1.5

2.5

D≤0

5

  低温事故赔偿金额=∑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各理赔周期赔付比例

  (2)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极大风速≥17.2m/s时,记为一次台风事件,计算该次台风事件的日极大风速W按照下表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台风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台风总赔付,台风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台风赔付结构

日极大风速W(m/s)

赔付比例

17.2≤W<24.5

0.5

24.5≤W<32.7

0.8

32.7≤W<37

1.5

W≥37

5

  台风事故赔偿金额=∑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各理赔周期赔付比例

  (3)在保险期间内,当日降水量≥50mm时,记为一次暴雨事件,计算该次暴雨事件的日降水量P按照下表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暴雨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暴雨总赔付,暴雨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暴雨赔付结构

日降水量P(mm)

赔付比例

50≤P<150

0.25

150≤P<300

0.5

300≤P<450

0.8

P≥450

2

  暴雨事故赔偿金额=∑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各理赔周期赔付比例

  (4)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最高气温≥35℃时,记为一次高温事件,计算该次高温事件的日最高气温G按照下表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高温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高温总赔付,高温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高温赔付结构

日最高气温G(℃)

赔付比例

35≤G<38

0.2

38≤G<41

0.5

41≤G<44

0.8

G≥44

2

  高温事故赔偿金额=∑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各理赔周期赔付比例

  (5)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即为灾害发生时标的保险金额,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可通过存鱼数量和平均鱼重等数据进行测算。

  (6)从保险期间起保日开始的每7天算一个理赔周期,每个理赔周期内只赔付理赔事件中赔付最大的一次;当前理赔周期中触发的理赔档高于已赔付档,则按当前档赔付比例减去已赔付的比例进行赔付。

  3. 疫病赔付

  保险水产发生疫病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同保险水产损失总尸重(斤)×不同保险水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元/斤)

  累计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以上总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保险人不负责。

  二、东莞市水产品价格指数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水产品的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价格=∑保险期间内约定平台发布的保险水产品价格÷发布次数

  约定平台指投保人、保险人共同认可的地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物价发布平台网站,或第三方非盈利性机构的发布网站及信息平台发布的保险标的所在地级市水产品价格,具体以保险单中约定的平台为准。

  目标价格参考保险水产品的历史价格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期限

  参照水产品上市期确定保险期间,最短1个月,最长12个月。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水产品上市周期,设置多个理赔周期,每个周期时间段及水产品数量,在保单中载明。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水产品的每斤保险金额即目标价格,参照保险水产品的历史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斤保险金额(元/斤)×保险数量(斤)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基准费率:7.5%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四)财政补贴承担比例

  初定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各25%,投保人负担比列50%(根据《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文件,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10%,不得固化省级财政补贴比例,待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金额下达后,根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合理调整市镇财政补贴分担比例)。

  (五)赔付标准

  保险水产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水产品目标价格-max(保险水产品实际价格,保险水产品平衡价格)〕×实际销售水产品数量

  保险水产品平衡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东莞市荔枝气象指数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荔枝所在区域的任一保险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指数指强降水指数(日降水量),以气象部门审核发布的保险荔枝所在地域的气象站观测的数据为准,气象站点名称须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荔枝所在地域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监测数据缺测时,采用临近区域的气象站点监测数据补齐,且须经市级以上(含)气象部门审核认定。

  起赔标准指日降水量≥100mm,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荔枝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其年种植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超过5000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基准费率:8%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四)财政补贴承担比例

  初定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各30%,投保人负担比列40%(根据《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文件,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10%,不得固化省级财政补贴比例,待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金额下达后,根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合理调整市镇财政补贴分担比例)。

  (五)赔付标准

  每次强降水事故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荔枝不同生长期及不同累计降水量对应的每亩赔偿比例×保险面积(亩)

  累计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保险荔枝不同生长期及不同累计降水量对应的每亩赔偿比例

累计降水量P(mm)

开花结果期:1月至8月

赔偿比例(%)

无花无果期:9月至12月

赔偿比例(%)

100≤P<200

(P-100)×0.02+2

(P-100)×0.01+1

200≤P<400

(P-200)×0.025+4

(P-200)×0.015+2

400≤P<600

(P-400)×0.03+9

(P-400)×0.02+5

600≤P<800

(P-600)×0.04+15

(P-600)×0.03+9

800≤P<1000

(P-800)×0.1+23

(P-800)×0.08+15

1000≤P

(P-1000)×0.2+43

(P-1000)×1.5+31

  累计降水量P的统计规则:如当天日降水量(即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累积降水量)≥100mm,则P=日降水量;如连续两天及以上日降水量≥100mm,则P=∑连续超100mm各日降水量。

  若强降水事故开始日期在开花结果期内,结束日期在无花结果期内,则该次事故按照开花结果期理赔结构进行理赔。若开始日期在无花无果期内,结束日期在开花结果期内,则该次事故按照无花无果期理赔结构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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