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 发布时间: 2022-12-06 15:01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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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一、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二、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日常用语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办结时限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20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告知承诺制

实施主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在线预约地址

点击预约

实施编码

11441900MB2C90127M300013102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基本编码

000131024000

联办机构

事项版本

42

实施主体编码

11441900MB2C90127M

网办深度

IV

委托部门


三、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

1.收件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批标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审查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批标准: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决定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批标准: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制证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数据推送、电子证照

6.送达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电子证照



五、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原件,1份)

备注:身份证明由工作人员核验

3.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原件,1份)

备注:(1)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第4项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2项材料,除此之外,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项材料; 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14项材料; 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8、9、11、12项材料;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13项材料; (3)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2-14项材料。

4.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备注:(1)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第4项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2项材料,除此之外,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项材料; 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14项材料; 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8、9、11、12项材料;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13项材料; (3)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2-14项材料。

5.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原件,1份)

备注:(1)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第4项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2项材料,除此之外,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项材料; 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14项材料; 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8、9、11、12项材料;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13项材料; (3)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2-14项材料。

6.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原件,1份)

备注:(1)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第4项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2项材料,除此之外,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项材料; 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14项材料; 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8、9、11、12项材料;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13项材料; (3)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2-14项材料。

7.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清单(原件,1份)

备注:(1)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第4项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2项材料,除此之外,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项材料; 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14项材料; 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8、9、11、12项材料;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13项材料; (3)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2-14项材料。

8.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单(原件,1份)

备注:(1)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第4项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2项材料,除此之外,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项材料; 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14项材料; 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8、9、11、12项材料;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13项材料; (3)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2-14项材料。

9.与配送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说明(快检手段、检测项目、检验设备)(原件,1份)

备注:(1)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第4项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2项材料,除此之外,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项材料; 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14项材料; 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8、9、11、12项材料;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13项材料; (3)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2-14项材料。

10.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场所与设备设施清单(原件,1份)

备注:(1)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第4项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2项材料,除此之外,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项材料; 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14项材料; 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8、9、11、12项材料;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13项材料; (3)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2-14项材料。

11.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原件,1份)

备注:(1)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第4项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2项材料,除此之外,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项材料; 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14项材料; 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8、9、11、12项材料;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13项材料; (3)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2-14项材料。

12.建设信息化系统,能够实现食品追溯(原件,1份)

备注:(1)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第4项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2项材料,除此之外,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项材料; 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14项材料; 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8、9、11、12项材料;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13项材料; (3)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2-14项材料。

13.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

备注:(1)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2项材料,除此之外,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项材料; 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14项材料; 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6-10、12项材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8、9、11、12项材料;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13、15项材料; (3)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2-15项材料。

14.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份)

备注:食品经营企业需提交,管理制度制度包括: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7.食品贮存管理制度;8.废弃物处置制度;9.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除此之外,餐饮服务企业还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5.经办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

备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的,不需提交

16.《申请人承诺书》(告知承诺制)(原件,1份)

17.《承诺书》(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原件,1份)

18.自动制售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原件,1份)

备注: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需提交

19.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原件,1份)

备注: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需提交

20.主要文件公示方法(原件,1份)

备注: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需提交,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投(补)料记录,清洗、消毒和维护记录等公示方法。

21.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条件自查清单(原件,1份)

备注: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需提交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3号楼南城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69-2241414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1、乘坐18、x2、x7、x8路公交车到“南城体育公园南”公交站;2、自行驾车前往的,可导航至“南城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八、设定依据

1.《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二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第四、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第46项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6号)第二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最新修订)(此文非主动公开)第二十一号主席令第三十五条


九、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理解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电话:0769-22831359

网址:http://www.d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6号

电话:0769-86101029

网址:http://dyfy.d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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