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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23〕32号-关于印发《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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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各办公室,各村(社区):

  《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如执行中遇到问题或困难,请径向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为落实《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底线,以《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东府〔2021〕44号)为基础,结合清溪镇实际情况,细化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论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贯彻省“1+1+9”工作部署,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底线,强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推动清溪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守底线,严格管控。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坚持保护优先, 不得以任何形式突破、变通、放宽全市关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结合我镇重点生态环境指标目标、产业发展现状与规划定位、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现状、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以环境管控单元为载体,对优先、重点、一般三类管控单元实施分区分类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水平。

  依法规范,集成规整。严格遵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对现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部门的规划作集成规整,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建立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体系、政策管理体系较为完善,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机制更加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其中:

  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清溪镇生态保护红线面积68.92平方公里,占镇域面积的49.19%;一般生态空间8.35平方公里,占镇域面积的5.96%。

  环境质量底线。全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面稳定达标,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PM2.5年均浓度达到市核定目标,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市核定目标。

  资源利用上限。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全镇用水总量控制在5756万立方米/年以内,单位GDP能耗达到市下达目标。

  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格局基本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二、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全镇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7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4个,重点管控单元3个。

  优先保护单元。主要为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空间,全镇共划定优先保护单元4个,面积77.40平方公里,占镇域面积的55.24%,主要涉及东莞银瓶嘴市级自然保护区、东莞银瓶山市级森林公园、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东莞红门山市级森林公园、东莞山水天地市级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三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茅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契爷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区。

  重点管控单元。涵盖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等。全镇共划定重点管控单元3个,面积62.72平方公里,占镇域面积的44.76%。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1.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10类有限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开展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可以保留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清溪镇暂停审批所有新建、扩建涉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废气治理设施零散工业废水除外但须转移至石马河流域外处理)。在流域水质达标前,位于清溪镇辖区内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并购、重组或排污权交易等方式从区域外取得废水排放指标。

  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镇中心区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行业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除外)。在禁燃区内,已有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以及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尚未完成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严格控制二次污染。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现有企业。

  2.污染物排放管控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第二时段限值中的较严值。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小流域所在镇,依法暂停审批新增氮磷污染因子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已经达到水质目标的小流域所在镇,严格控制新增氮磷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废水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严的指标要求(行业排放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执行行业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及相关流域、行业排放标准严的指标要求。

  引导工业集聚区外现有的涂料、油墨、胶粘剂项目将高VOCs含量的生产线改建为低(无)VOCs产品生产线。严格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火电、石化、化工等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向土壤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3.环境风险防控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针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的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在拆除活动前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组织编制包含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在内的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加强跨镇(街道、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合作,互通信息,共同防范,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能源资源利用

  我镇全域被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镇域范围内除纳入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锅炉等燃烧设施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停用外,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停用、按规定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严格限制水源地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的要全面梳理整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2025年清溪全镇用水总量控制在5756万立方米以内。新建、改建、扩建电镀行业中水回用率要达到60%以上,漂染、制革、洗水、湿式印花等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造纸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85%以上,其他涉水排放行业中水回用率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

  (二)环境管控准入清单(详见附件

  四、实施应用

  1. 严格落实准入机制。实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项目环评应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2. 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 构建动态更新机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期间,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要求的,以及因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三线一单”成果应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清溪镇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wps

                 2.东莞市清溪镇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wps

                 3.东莞市清溪镇环境管控单元图.wps

                 4.东莞市清溪镇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wp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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