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3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泰佳百货商场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泰佳百货商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1年10月30日)产品,“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泰佳百货商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豇豆”(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9日)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豇豆”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零伍角肆分(¥160.54);
3.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零伍角肆分(¥1160.54)。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该商场认为由于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是农药残留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肉眼无法看出,其商场采购上述产品有问题。其商场也没有在上述豇豆中使用农药,作为零售商没有必要使用,本商场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豇豆的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该店承诺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二、东莞市清溪好旺家食品商行销售的黄骨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好旺家食品商行销售的黄骨鱼(购进日期:2021年10月05日)产品,“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好旺家食品商行销售添加药品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黄骨鱼”不合格项目是添加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该商行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商行采购的黄骨鱼数量少,没必要对它使用任何药品,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养殖环节或是批发环节违法使用呋喃唑酮所致。该商行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依法对其供应商进行立案查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