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沙田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细则》的通知
文字解读: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我局在我镇2019年8月发布的《沙田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府〔2019〕24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沙田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东莞市政府于2023年5月4日颁布实施了最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该办法自1998年起制定颁布,已历经5次修订,是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规定,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下发工作通知,要求各镇(街)加快制定细则,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明晰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及其报镇街审查的标准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细则》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征求意见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一是2023年12月15-12月26日,在镇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征集期间未接到相关意见及建议的反馈;二是分别于2023年10月31-11月3日、12月6-8日两次向各部门和各村(社区)征求了意见,对意见建议进行逐条研究,形成《细则(送审稿)》,并报镇政府审定。
三、主要内容
1、集体经济组织“三会”民主表决的权限。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民主表决权限。如,明晰了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大额投资、借款或担保事项、重要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等事项,以及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大额借款、坏账核销、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的职能权限及额度标准。
新旧对比:原通知主要明确了“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及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的部分职能权限,如大额资产和产权变更、大额借款或担保等的决策层级。而本细则对经联社“三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的民主表决权限进行了更详细描述,涵盖了更多具体事项,如重要产权变更、项目投资、资产交易、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等额度标准,并明确了不同额度的决策层级,也明晰了经济社民主决策事项内容以及决策层级。
2、重大事项审查范围及标准。明晰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重大事项需要报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审查标准。除了《实施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的重大审查事项外,该细则对“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大额资产的发包或出租、建设用地和较大面积农用地出租出让、大额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日常开支、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大额借款、大额项目投资”等事项明确了具体的审查额度标准。
新旧对比:本细则在原通知的基础上,在内容形式上进一步明晰了重大事项的审查范围及标准。例如,明晰了“股权配置、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等方案”、“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等也属于需报镇农资部门审查。同时,细则还增加了对银行账户的设立、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重大事项的审查要求,也调整了一些原有事项的审查标准,如将资产交易项目的审查标准从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的比例调整为具体的金额界限。较原通知报送重大事项范围及标准更加明晰,内容形式上更加贴合《实施办法》写法,可操作性更强。
3、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了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部门职责要求、预算编制要求、招标方式和信息发布要求以及工程变更处理要求。如招标分级标准要求方面:单项合同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集体建设工程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集体建设工程应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集体建设工程可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招标。
新旧对比:该章节较原通知为新增的内容,主要是将原由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内容融入该细则,上升为镇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体建设工程招标分级标准与原管理规定保持一致,并进一步明晰增(追)加工程民主决策及招标工作要求。更利于强化日常工作管理。
4、股东分红增减机制。明确股东分红的增减条件,包括可增加分红条件和应减少分红条件。
新旧对比:《实施办法》简化了增加股东分红的条件要求,本细则按市要求作相应的简化,由原通知增加分红的八个条件,简化为四个条件,简化后股东分红增减机制更加灵活。
5、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明确农村集体开支“一支笔”审批和联审联签审批方式的情形,一般应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村党组织书记与经联社理事长非同一人的,一般实行“联审联签”审批制度。细化村级经联社、组级经济社的审批人、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和股东大会开支审批的权限。
新旧对比:按《实施办法》要求,增加了“联审联签”工作要求,同时保留了原“一支笔”审批制度,使审批方式更加完善。
6、村级经联社预算管理。明确了村级经联社预算方案编制、预算开支调整、预算开支实施等工作要求。其中预算开支调整又分为预算内调整和预算外调整两种情形。同时还明确了组级经济暂不实行预算管理。
新旧对比:该章节主要较原通知为新增的内容,主要是融入市对村级预算管理的要求,明晰了已纳入村经年度预算的例行性或有明确标准的各类日常开支,实际实施时不再履行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和重大事项审查流程,简化了民主决策和报送重大事项审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7、集体资产交易。规定了集体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我镇严格执行最新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规定,对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租用或占用集体土地、市镇已统筹或收储土地、早期不规范合同整改、集体经济组织边角未利用地等交易情形进行了明确。
新旧对比:该章节内容较原通知为新增的内容,因市资产交易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已较为明晰,可操作性强,我镇明确了暂不制定镇资产交易细则,资产交易工作按市办法执行,并对我镇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些事项进行明确。
7、资产评估要求。本细则明确了需进行评估的大额资产(原值)标准及评估方式要求,同时明确集体资产评估要求按《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指引》执行。
新旧对比:该章节内容较原通知为新增的内容,按市要求为集体资产的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8、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管理。明确了公章保管和使用登记、审批等要求。例如:如村级经联社公章管由专人保管,理事长不能保管公章,组级经济社的公章由村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公章使用,如土地款使用、资产交易、土地流转、新增借款、项目投资等重要合同签订,需经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审查,并由理事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新旧对比:该章节内容较原通知为新增的内容,按市要求为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管理提供规范。
9、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规定了对外经济活动时应订立的书面合同要求。例如: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收入交易、涉及付款金额2万元以上的付款事项、与资产参股等相关的产权变更或担保事项,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重要经济交易事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签订前,须由司法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新旧对比:该章节内容较原通知为新增的内容,按市要求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
10、农村集体下属单位管理。包括集体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和股权比例低于50%但集体实际控制的集体下属单位的管理要求。
新旧对比:该章节内容较原通知为新增的内容,按市要求为农村集体下属单位的管理提供规范。
11、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明确了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要求。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影响当期损益支农资金和购建资产(设施)或补贴公益公共开支(干部报酬)支农资金等。
新旧对比:该章节内容较原通知为新增的内容,按市要求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
12、责令改正临时措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采取临时纠正措施责令其改正。发现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可视违规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责任人采取工作提醒、约谈、通报,或暂扣部分绩效工资等临时纠正措施责令其改正。
新旧对比:该章节内容较原通知为新增的内容,为违规行为的纠正提供了明确的措施。
14、附则。废止了2019年8月发布的《沙田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及细则是指导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这次细则修订也是我镇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