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塘厦镇涉锂离子电池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塘府〔2023〕21号)
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推动社会法治建设,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及对法律政策的敏感度,2023年8月23日,塘厦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塘厦镇涉锂离子电池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塘府〔2023〕21号),为更好地落实《塘厦镇涉锂离子电池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响应相关部门的要求,现对该办法作出如下解读,以供参考:
一、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我国是锂电池消费大国,同时,我国的锂电池及相关产业规模已跃居全球首位。然而,由于锂电池本身所具有的化学特性,比如,使用了易燃的有机电解液,其“先天性”存在一定潜在风险。尤其是当产品生产工艺和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技术要求时,或者在运输、使用环节,遭受极端高低温、严重磕碰、长时间过充等特殊情形,就很容易发生热失控,造成电池鼓胀进而引发起火、爆炸、过热或者漏液等安全问题,直接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
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合格率不足90%,移动电源合格率一直徘徊在60%-80%之间。为了加强对锂电池、充电宝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将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电池、移动电源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对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实施CCC认证管理。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在市场发展导向及国家政策支持鼓励下,为更好地完善对我市锂离子电池相关企业的安全监管,实现良性发展,故而市政府制定该办法,鼓励社会公众检举锂电池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环境污染等重大违法行为,并对符合该办法的举报进行奖励,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共治。
二、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
依据该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举报奖励的范围限于“锂电池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亦即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且仅为锂电池产业相关的生产和销售等环节,不含其他类型的电池。而在地理区域上限定在“塘厦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对于不在塘厦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违法行为,则不属于该办法的举报奖励范围,如举报人进行举报投诉的,可建议举报人另向其他有责部门进行举报,但若不及时处理该举报事项将造成重大公众损失的,相关部门在接到该举报事项后,也应合法履职,及时向有责部门移交、移送处理,必要时协同处理。
该办法虽未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进一步明确说明,但依据该办法的文件名称为“塘厦镇涉锂离子电池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可合理推断,违法行为主体应以“涉锂离子电池企业”为主,至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在存在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及环境污染等行为时,是否也可纳入该办法举报奖励范围,建议向该办法制定机关确认,以制定机关的答复处理为准。
三、举报方式
依据该办法第三条,举报人可通过互联网、电话、邮寄地址或窗口等渠道进行举报,并公布了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与市场监管分局的举报电话,但该办法暂未明确除电话以外的、其他举报渠道具体明确的网址或地址,考虑到该办法为新制定,后续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依据实际需要,再另行公布其他渠道举报联系方式的情况,故不再赘述。
四、重大违法行为的定义及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
依据该办法第二条,“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并在第五条以正向列举形式,对何为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了说明。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或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不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亦有存在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民事法律法规的情形。尤其是第五条第(二)款中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情形,除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外,实际中,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民事法律但尚未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情形,就该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民事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据该办法,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此外,在该办法第十四条已明确,如是举报事项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等办法的奖励条件的,就同一违法事项的投诉举报,不可重复获得奖励,如此,对于某些仅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等,但暂未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虽该办法不进行奖励,但民众仍有可能依据其他行政机关单位的办法获得奖励,实践中应当予以区分。
该办法相当明确地提出了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一为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线索及关键证据,二为该举报内容在举报人举报之前,未被执法机关所掌握,三为该举报内容需经查实,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举报人才可获得奖励。若实际里,存在举报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构罪”的,则举报人无法获得奖励,且“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经法院审判定罪,且涉案刑事判决书生效后,举报者才可获得奖励,更符合该办法的本意。仅在司法机关侦查、移送起诉阶段,尚未经法院审判定罪、或是刑事判决书未生效等情形,均应视为举报者获得奖励的条件未成就。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第八条规定,有四类情形不予奖励。考虑到相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具有法定义务,以及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可以通过民事或其他途径获得损失损害赔偿,因此不进行奖励;而实施违法行为人如检举自己违法犯罪行为,可视为自首等情形,依法可做从轻、减轻处理的,亦不进行奖励;以及举报人受到其他市场主体(如被举报者的竞争对手公司等)“雇佣”、或收取费用、报酬及奖励等,进行举报的,有可能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故也予以排除在该办法的奖励范围之外,但实际中对该种情形的辨析及取证具备相当的难度,该办法暂未规定如在该种情形下发放奖励后,是否可予以追回,待后续制定部门另行商榷。
五、其他
总体而言,就施行该办法,建议各有责单位:
(一)加强宣传解读。通过媒体报道、组织培训等多元化的方式,加强对该办法的宣传解读,尽可能使辖区范围内的民众尽快了解和掌握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加强统筹组织。组织相关有责部门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和市场监管分局等,依职权对本地区有关涉锂离子电池企业加强巡查检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协作。
(三)加强监督问责。加强对有责部门的监督,要求有责部门接收举报信息后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及时答复,严格审查每一笔奖励款项流向,对未按规定发放或拒发放奖励的行为严肃处理,对工作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及时弥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的答复与决定。
(四)加强相关奖励落实。根据民众的举报信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侦察,符合该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奖励。同时,还需要注重对举报人信息保护,不得违法违规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同时避免出现政策闲置,促进群众热情。
(五)实时结合相关法律政策及实际问题,完善办法要求。在实施该办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某些制定过程中尚未意识到、未进行明确规定的问题,建议制定机关实时关注该办法的施行情况,接受民众的意见反馈,及时解答和完善相关内容,避免出现“空有其规,未见其效”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