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望牛墩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我镇制定了《望牛墩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已于今年5月4日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十三章,包含八十九条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财会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决算和收益分配、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合同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土地款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责任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该章节内容包括《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 一是明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经联社和经济社。 二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三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二)管理机构 该章节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层次和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并对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自的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镇农林水务局负责指导全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代表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是明确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对股东大会的成员组成、召开时间、决定事项进行详细规定。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三是明确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并对经联社、经济社股东代表比例、股东代表需审议工作报告、开支管理制度、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等事项进行规定。 四是明确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理事会成员人数、和决定事项进行说明。 五是明确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并对监事会成员的产生、职责进行说明。 (三)财会人员 该章节对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管理方式,工作职责、奖励表彰、调动离职手续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财会人员管理方式。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镇委派会计担任财务室负责人,对其他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评价。 二是明确财会人员工作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委派会计应列席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按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三是明确奖励表彰。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 (四)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该章节对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收益总额计算、收益分配、股本权益、股东分红、土地使用补偿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农村干部薪酬、备案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经联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 二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三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预算内容应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 (五)开支审批及重大事项审查 该章节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批制度、重大事项审查制度。 一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或“联审联签”制度。 二是对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接待费数额按收益比例实行限额。 三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须报镇农林水务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的重大事项,审查内容包括合规性审查及程序性审查,第三十四条第(一)至(五)项属于合规性审查,第(六)项属于程序性审查。 (六)合同管理 该章节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应如何规范合同。 一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应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二是明确合同条款应当遵循规范、清晰的原则,且对合同规范形式、合同变更、补充合同、合同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说明。 (七)资产和负债管理 该章节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对自身资产和负债进行管理。 一是资产数字化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开展清产核资,加强土地、物业、债权的核查。 二是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现金的管理。明确支票、印章应专人保管,且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印章需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八)土地款管理 该章节包括土地款专户管理、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范围、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流程等内容。 一是土地款专户管理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收入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范畴,并对需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的事项进行说明,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一)至(三)可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分配,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分配方案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二是规范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土地款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事业,具体使用范围包括政府按规定需补偿被征地村民的各种费用、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土地办证税费、土地开发费用等。 三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流程,第五十八条规定,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跨行办理土地款转存定期、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和理财收益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属于第(四)项至第(七)项及购买理财产品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申请使用金额50万元以上的需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九)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该章节对财务公开资料、监事会监督检查周期等作出规范要求。 一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一的版式上墙公布财务资料。公布表应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会人员签名。 二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理事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十)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 该章节包括财务票据管理、财会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省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通过东莞市“三资”监管网络软件平台进行会计核算。 二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票据。支出票据应当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并经指定审批人签名后方可报销。收入票据应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三是明确财会档案管理的事宜。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财会档案的种类、交接财会档案的流程,保存财会档案的期限,销毁财会档案的流程等。 (十一)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该章节从财务检查制度出发、对财务检查内容、镇审计办开展审计事宜进行规定。 一是明确镇农林水务局应每年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检查。镇农林水务局应建立健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 二是明确镇审计办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 (十二)责任追究 该章节对村“两委”成员、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村民小组正副组长(联络员)、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违反相关规定时需承担的惩罚形式进行说明,包括通报批评、扣减补贴奖金、罢免相关成员等。 (十三)附则 一是明确规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股权50%以上和股权虽低于50%但集体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属出租(发包)和公共服务类的;属实业投资类的参照本细则管理。 二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分账核算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自治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可参照适用本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