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障分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参保人因不孕不育(含其中一方不孕不育,下同)使用“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支付:
(一)支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最低基本医疗费用段的分段支付比例;
(二)参照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基本医疗费用年度限额管理,其中: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000元,并纳入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参保人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选定医疗机构;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可在本省省会联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
三、按照规定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且因不孕不育进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参保人,可在备案地选择1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选定医疗机构等手续,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明确。
四、因不孕不育使用“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除上述调整外,其余有关管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