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考核激励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效,持续壮大东莞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根据《东莞市高质量产业招商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东府〔2022〕38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标准
(一)项目引荐人是指向我市招商引资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投资意向信息,促成我市招商引资部门与项目投资方直接联系,在投资方实施投资和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履行了联系、介绍、咨询、服务等职责,将投资项目成功引荐到我市落户的,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个人、团队或法人单位。
(二)项目引荐人须由市投资促进局、项目落户园区、镇(街)以及投资项目企业共同确认。 同一个项目原则上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则视为1个引荐团队。
(三)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公务员法第107条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
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引荐项目指符合《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规划》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外资项目,投资主体为东莞以外的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我市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对于各类金融贷款、产业平台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以及PPP项目不予认定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项目信息奖励。履行项目引荐人职责,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投资信息,并推动承诺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实现签约(不含框架协议),在项目缴纳全部土地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二)引荐固定资产投资超30亿项目奖励。引荐承诺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项目缴纳全部土地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20%;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并正式投产运营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
40%;项目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的80%,可申请奖励总额的30%;项目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可申请奖励总额的10%。
(三)引荐外资项目奖励。引荐由《财富》杂志最新发布
的 “世界 500强”(含全资或直接控股子公司)外资项目实现投产的,按照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引荐新设立或增资扩产的三年内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已纳入外资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 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仅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按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需在项目签订协议的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落户园区、镇(街)的招商引资部门提交资格认定资料。 引荐人申请资格确认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东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
2.由项目投资方出具的引荐证明;
3.项目引荐人承诺书;
4.项目引荐人相关身份证明:引荐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引荐人为工作团队,应提供该项目引荐团队所有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共同签名的委托书(校验原件),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 引荐人为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校验原件);
5.其他所需资料。
(二)受理园区、镇(街)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提交的《东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 (一式三份)上加具意见后, 由市投资促进局按照“随报随审”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及发放《东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交申请人留存备查。对经审核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认定范围的申请人,市投资促进局书面通知申报园区、镇(街),并由相关园区、镇(街)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四)市投资促进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引荐人资格审定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报送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项目引荐人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申请。项 目引荐人应在引荐项目达到奖励兑现标准起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按要求填写《东莞市招商引资项 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后, 向项目落户园区、镇(街)招商主管部门进行申请,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各园区、镇(街)招商引资部门受理引荐人奖励申请时,应查验以下资料:
1.东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
2.引荐项目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书;
4.奖励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
5.奖励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6.申请项目信息奖励的,应查验项目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7.申请固投超30亿项目奖励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
况,查验项目的不动产权证、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证明等相关材料;
8.申请引荐外资项目奖励,应查验项目三年内实际外资到资证明(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9.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核查内部信息共享、 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以及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替代的,不得再要求项目引荐人提交。
第七条 奖励审核与发放
(一)项目引荐人奖励按 “谁受益、谁负责”原则, 由市财政和项目落户所在园区、镇(街)按1:1比例分担。
(二)项目所在园区、镇(街)收到引荐人奖励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并出具相关意见,经园区、镇(街)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投资促进局审核。
(三)市投资促进局组织于每年6月底对引荐人申报的奖励金申请进行集中复审,拟定项目引荐人奖励安排,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引荐人奖励,由市投 资促进局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奖励资金纳入市镇两级预算安排,次年集中拨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相关税费。
(五)引荐人为一人的,全部奖金归其所得。引荐人为团 队或法人单位,奖金分配由引荐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附则
(一)同一项目如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奖励标准,项目引荐人可同时享受奖励。对于已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承担项目推荐义务的项目引荐人,不得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项目信息奖励,合作协议已约定的除外。
(二)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引荐人须提交承诺书,承诺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并撤销奖励;对已领取的,依法进行追缴;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公职人员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职务
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同一项 目引荐人已享受或申请所在园区、镇(街)相关奖励办法的,本办法不予重复奖励。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31日,本市此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