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的食品经营者)提交材料规范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具有的相关资质证明。
注: 身份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工作人员核验后退回,无需提交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3.1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
3.2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3.3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3.4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3.5 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清单。
3.6 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单。
3.7 与配送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说明(快检手段、检测项目、检验设备)。
3.8 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场所与设备设施清单。
3.9 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
3.10 建立信息化系统,能够实现食品追溯。
3.11 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
3.12 自动制售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3.13 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
3.14 主要文件公示方法。
3.15 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注:
(1)使用自动售货设备经营需提交第3.2项材料;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人,需提交第3.3项材料;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3.4-3.8、3.10项材料;使用自动制售设备经营需提交第3.12-3.15项材料。
(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3.1项材料,除此之外,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3.4-3.8、3.10项材料;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3.6、3.7、3.9、3.10项材料;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3.12项材料。
(3)实施承诺制的小餐饮和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3.1—3.11项材料。
4.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4.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4.3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4.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4.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4.7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8废弃物处置制度。
4.9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4.10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注:食品经营企业、单位食堂需提交制度目录,制度包括第4.1-4.9项(餐饮服务企业还包括4.10项),非企业无需提交。
5.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注: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由工作人员核验身份证明,无需提交复印件。
6.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需提交《申请人承诺书》(告知承诺制)。
备注:如需进一步咨询或需了解最新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可咨询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樟木头分局,联系电话:0769-8771278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