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凤岗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根据镇党委镇政府工作要求,我镇于2023年9月5日出台了《凤岗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办法》存在部分条款不符合省、市关于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的有关要求。根据工作要求,经发局牵头起草《凤岗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下称《修订办法》)。
一、总体设计
拟在2023-2026四年期间,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商贸发展、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等4大专题进行奖补,助力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政策实施期。设定为四年,跟市政府2023年一号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周期一致。
(二)每年资金池。此前《凤岗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凤府〔2020〕19号)、《凤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资金池合计3500万元,现设定为3000万元,体现政府“紧日子”精神。每年奖补金额总额不超3000万元,当年申请项目奖补总额超出当年限额的,按照比例对获得单位或个人的奖补资金进行分配。
(三)企业年度奖补资金封顶。获奖单位每年度享受本办法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其中,总部企业、上市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百强企业以及获得智能工厂认定、单项冠军认定的企业不超过150万元。总部企业、上市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奖补金额部分,不受本款享受奖补资金数额的限制。
(四)新旧政策衔接。《修订办法》适用于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且获得各级认定或奖补的项目。为做好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两份政策的衔接,明确“2022年1月1日后获得各级认定,但在2023年1月1日之后才获得各级奖补的项目”亦适用《修订办法》。
二、政策框架
《修订办法》整体架构为“总-分-总”,共6章55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至第五章具体政策条款39条,第六章附则6条,即对比《办法》删除了原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政策条款主要涵盖经发系统的工业、科技、商贸、金融、服务业以及人才等领域内容。
三、制定思路
(一)直接配套上级政策条款30条,占比77%。在表述方面,包括“给予X万元奖励”“按1∶X给予配套”等两类叙述。在配套比例方面,根据项目难易、含金量、上级奖补金额多少,设定为1∶0.1、1∶0.2、1∶0.5、1∶1不等。
(二)我镇自设条款9条,占比23%。对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各级项目认定给予奖补,主要涉及工信板块、科技板块,奖补金额从1万元到50万元不等。分别是:第11条荣誉倍增企业、第13条省专精特新企业、第24条省(市)清洁企业、第30条瞪羚企业培育企业、第31条瞪羚企业和百强企业、第34条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第35条孵化器、第36条科普教育基地、第43条服务业“新升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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