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关于印发《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9-24 08:48:00  来源: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关于印发《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东交〔2019349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市府直属各单位:

《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中共东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2019924


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鼓励、规范、发展的原则,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车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

(二)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经营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投放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的无固定锁桩自行车系统,作为城市慢行交通和绿色出行的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

(三)发展原则

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企业依法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经营,以及市场权责对等、有序发展的原则。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市场主体,承担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政府规范、引导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各有关部门及各园区、镇(街)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与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按照职责,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推进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综合考虑安全及道路通行设施条件等因素,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二、各方职责

(四)市级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统筹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的消费投诉、举报事项;组织编制全市自行车道规划,规划发展慢行交通,完善慢行交通系统与公共交通接驳;依据有关规划,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工程及其配套自行车道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落实自行车道的建设;指导各园区、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对纳入监管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工程及其配套自行车道建设工程做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各园区、镇(街)对影响市容环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清理;对于未在规定地点集中投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劝阻、清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负责所承建道路的自行车道建设。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恶意损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对于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未设停放地点、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宣传、网信、发改、市场监督、工信、金融、人民银行、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五)各园区、镇(街)

各园区、镇(街)结合属地实际,依据全市自行车道规划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做好辖区内所承建道路的自行车道、自行车停放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监管、道路通行及停放秩序管理等工作;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对影响市容环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清理。

三、规范服务

(六)符合运营服务条件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企业应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并配备运营维护、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同时,按照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平台系统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根据我市发展规划和实际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应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安装带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具备实时定位功能,鼓励推广车辆带有卫星定位功能和使用北斗导航定位系统。

企业须在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材料;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内容一致的复印件;拟投放车辆计划方案。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指导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以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要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可由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获得的,无需企业提供。

(七)用户服务保障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示用车指引、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等客户服务机制,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受理用户及市民各类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接受服务监督。建立健全用户的安全保障机制,明确涉车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机制、流程以及标准等。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用户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八)用户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不得为未满12周岁市民提供车辆租赁服务。企业应建立并落实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用车习惯。加强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法违约的用户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用户失信行为的约束。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等措施,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规用户取消用车资格。

(九)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需向用户收取押金的,应当公示押金数额及退还流程、退还时间,须按要求设立押金专用账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确保用户押金安全并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押金。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十)保护用户信息

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对用户隐私数据的安全保护。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自觉接受和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管。

(十一)建立退出机制

企业申请在本市退出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及时退还押金、预付金等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企业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不依法依规经营,不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不能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或回收残旧废弃车辆影响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存在以上情况,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各园区、镇(街)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企业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辖区运营。企业拒不执行园区、镇(街)惩处措施的,由园区、镇(街)将情况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其全市通报批评、依法限制全市域车辆投放。

四、秩序管理

(十二)投放秩序管理

企业在初次投放、增加或减少投放量的,应与市交通运输部门及投放区域所在园区、镇(街)建立车辆投放的事前通报机制,提前将投放计划方案、日常维护方案以及停放秩序管理措施等资料报投放区域所在园区、镇(街)进行报备。定期将本市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区域分布情况、使用频率、中转维保场地运维人员信息及在岗状态、用户信用评价等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园区、镇(街),逐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数据实时传输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车辆投放区域以及规模应当与区域内的设施承载能力,以及企业配套线上、线下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并及时动态调整。

(十三)运营维护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放车辆的网格化巡查运维服务制度,组建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运营区域面积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现场巡查、停放秩序和运营调度管理,以及车辆日常维保、故障检修、车身清洁等运维服务,及时清理乱停放车辆和回收、淘汰残旧、破损等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

(十四)用户自律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禁止私自占用、蓄意破坏或丢弃车辆,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自觉维护环境秩序,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五、保障机制

(十五)完善设施建设

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市城建工程管理部门及各园区、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将自行车道、停放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一并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资金投入。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原则上必须设置自行车道;重点围绕轨道站点、公交站点、商业、居住等人流集中的区域,加快推进自行车停放设施的建设改造;突出公共交通+自行车零换乘零接驳,构建以公共交通枢纽为中心的骑行网络。

(十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七)加强诚信管理

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的信用管理,将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用户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由各部门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通过市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对外公示。

(十八)鼓励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鼓励企业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包括电子信标、智能停放设施、智能数据平台等,为市民出行和城市管理提供更多的便利。

(十九)本意见自201911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1031止。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各园区、镇(街)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19-035)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