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在我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年满18周岁孤儿(以下简称“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为成年孤儿提供良好的社会成长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市社会福利中心成年孤儿安置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有自理能力的成年孤儿自立自强、回归和融入社会。
二、安置范围
具有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体户口,并生活在市社会福利中心或由市社会福利中心实施家庭寄养的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孤儿。
三、成年孤儿安置办法
(一)身体残疾且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成年后,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不符合的,参照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福利中心进行抚养。
(二)在校就读(含高中、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全日制)的孤儿成年后,由市社会福利中心继续供养直至毕业,毕业后按照下述方法安置。
1.具有独立生活自理能力(含提供一定辅助设施和器材后,也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劳动就业能力或部分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成年后,由32个镇街轮流安置,妥善解决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就业、住房及户口迁移等问题。市社会福利中心应于每年7月25日前将本年度拟安置孤儿名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8月30日前将本年度成年孤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府办文件指令性安排到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各镇街安置工作应在下年度1月底前完成,并将安置情况报市民政局。成年孤儿安置需由市社会福利中心、有安置任务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以及成年孤儿三者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责任。
2.市财政对成年孤儿每人一次性补助安置费17万元(按原标准补助安置费不足部分由安置镇财政补足,确保每年安置费足额发放),由镇街财政部门作出安排,具体费用包括:
(1)补助5年基本生活费用。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协助成年孤儿办理个人银行账户,镇街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当年低保标准逐月将成年孤儿基本生活费用拨付到成年孤儿个人账户;
(2)补助5年基本医疗救助金。参照我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制度执行,个人负担部分如超出个人支付能力的可向市医疗救济金申请解决;
(3)补助5年租住房屋费用2.754万元。参照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成年孤儿租住不少于27平方米的住房,按照17元/平方米计算,合计每人每月补助459元租房补助金(补贴标准根据现时政策动态调整),超出补助部分由镇街自行解决。镇街财政部门逐月将租房补助金拨付到安置社区或成年孤儿个人账户;
(4)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费用4万元。镇街财政部门一次性下拨到有安置任务的社区,社区根据成年孤儿需要,为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
(5)移交社区管理费用1万元和就业各项政策性补贴0.5万元,由镇街财政部门一次性下拨到有安置任务的社区,并自行使用。
成年孤儿安置费用由市财政预算解决,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3.成年孤儿按照政策回归社会后,户口由安置镇街进行解决,户口迁移手续由镇街公安分局根据市政府下发安置文件,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予以积极配合。成年孤儿自落户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离开市社会福利中心。
4、成年孤儿安置到社区后,应积极参加社区举办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推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就业。
(三)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要加强对成年孤儿安置状况的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成年孤儿安置就业后,探访过渡期限为5年,由安置镇(街道)公共服务办联合社工机构等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探访,及时帮助成年孤儿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成年孤儿更好地融入社会,自食其力。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应定期做好监督指导工作。成年孤儿安置期限年满5年后,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回访工作,使其真正做到独立生活。
四、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密切配合,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是成年孤儿安置工作主要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门:将成年孤儿安置补助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将成年孤儿安置补助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优先使用福彩公益金,保障成年孤儿安置经费及时到位。
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成年孤儿户口迁移手续。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维护成年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对有需要的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援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提供资助培训和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并落实小额创业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
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其合法权益。
残联部门:做好残疾成年孤儿权益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予以政策优惠。
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优先保障范围,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户口、住房、就业及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其回归主流社会。
五、其他事项
2023年12月31日前安置的成年孤儿,继续按照《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东民〔2018〕395号)标准发放补助安置费。
自本办法施行起,参照东莞市镇(街道)排序,各镇街依次轮流安置2名成年孤儿。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民政局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同意发布,编号为DGSMZJ-2023-085)
东莞市镇(街道)排序
城区片区
莞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南城街道、石碣镇
高埗镇
松山湖功能区
石龙镇、寮步镇、大岭山镇、大朗镇、横沥镇、东坑镇
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
滨海片区
长安镇、沙田镇、虎门镇、厚街镇
水乡功能区
中堂镇、麻涌镇、望牛墩镇、洪梅镇、道滘镇
东部产业园片区
常平镇、黄江镇、谢岗镇、桥头镇
东南临深片区
塘厦镇、樟木头镇、凤岗镇、清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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