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5〕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户籍农(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更公平公正地维护全市广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农保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从
一、本通知所指的同时参加职保和农保,指参保人在某同一时间段内(以下简称同一参保期)同时建立了职保和农保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同一参保期建立的职保和农保关系,原则上终止农保关系、保留职保关系。
参保人在非同一参保期建立的职保和农保关系,不属本通知的调整范围。
二、参保人在
(一)选择并入职保。同一参保期所缴农保费(含市、镇<区>、村<社区>、个人缴费,下同)全部合并到职保个人帐户,按规定计发职保个人帐户养老金,相应的农保缴费年限自然消除。
(二)选择不并入职保。同一参保期所缴农保费一次性退还参保人,相应的农保缴费年限自然消除。
(三)上述在同一参保期同时建立职保和农保关系的参保人,凡到达《农保办法》界定的退休年龄但暂未符合领取职保的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农保有关规定申领农保的基本养老金,直至符合领取职保的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改按规定申领职保的基本养老金,终结农保关系;如参保人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职保的基本养老金条件又不延缴职保费至符合领取职保的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则申领一次性职保待遇,终结职保关系,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
(四)上述参保人须于
三、参保人在
四、各镇区、有关单位、村(居)委会要认真配合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从
五、此前的农保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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