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6〕5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以下简称“粤府12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革范围
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统筹层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三、养老保险费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改革时(即2014年10月1日,下同)起计征,从2016年7月(即我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月缴纳。
改革时(改革后入职的,从入职之月起计征)至2016年6月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缴纳(期间有办理退休或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情形的,则缴纳至其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一个月或批准离职当月)。
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保核定-地税征收”,即由社保部门记录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情况,核定并汇总各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
四、养老保险待遇核付的相关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原管理权限经批准提前退休的,按粤府129号文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保部门以人力资源部门核定的连续工龄结合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确定。
(三)在国家或省的相关规定明确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继续由原渠道保障。
五、改革前后的相关工作衔接
(一)已参加改革前原机关养老个人缴费制度且符合粤府129号文参保范围的工作人员,其参加原机关养老个人缴费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在退休前发放给参保人本人。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粤府129号文参保范围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停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在退休前发放给参保人本人,同时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原单位划入部分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改革前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改革后的合并计算。
六、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七、其他
(一)中央和省属驻我市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
(二)我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相关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由市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pdf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