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文化扶持与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一、办法起草背景
《长安镇文化扶持与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办〔2018〕18号)于2023年9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健全文化精品扶持奖励工作机制,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创作更高质量的文艺精品,参照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特起草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总则
本专项资金是我镇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推动文学艺术创作,奖励优秀文化艺术作品,推动长安文化事业的创新及繁荣发展。
专项资金为每年壹佰万元整,其中,奖励优秀文化艺术作品资金不超过总额的35%,扶持文学艺术创作资金不低于总额的65%,具体标准和额度将根据当年的申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获国家、省、市宣传文化部门立项的文化创作生产项目的扶持;
(二)对经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重点创作生产项目、文化艺术活动及重点文艺品牌的扶持;
(三)对文化艺术精品的奖励;
(四)对长安镇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各文艺协会、文化艺术人才的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和表演等进行扶持奖励。
四、文化创作生产项目扶持的范围
(一)重点文艺创作项目,主要包括具有较高文化艺术价值、体现长安文化特色的文学艺术创作项目及文化精品项目,分为文献类、文学类、影视艺术类、舞台艺术类和视觉艺术类。
(二)重点文化活动项目,主要包括参加重要文艺竞赛、重要文艺演出、重要文化展览、对外文化交流、重要文物建设等活动,适用于长安镇各文艺协会、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文艺活动。已申请得到政府财政拨款的重点文化活动不在本专项资金的扶持 范围。
(三)重点文艺品牌项目,主要包括对思想性艺术性俱佳、对长安文艺事业发展具有典型意义、已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具备较大潜力进一步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知名文艺品牌的文艺活动或团队进行扶持。
五、文化精品成果奖励范围
(一)文化精品贡献类,主要对长安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文化精品进行奖励,包括代表我镇参赛、参评获省级以上常设性、权威性奖项的文化精品。
(二)出版发表奖励类,主要指文学艺术作品出版奖励、文学艺术作品发表奖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出版及发表包括文学类、摄影类、书画类等各艺术门类,须当年在省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出版号或刊号进行出版、发表。
六、申报和审批程序
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材料初审和项目遴选→评审委员会评审→报上级领导审核→评审结果公示→根据公示情况再次复核→报批→扶持项目签订协议书→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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