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坑镇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及省委、市委实施意见的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补齐“三农”工作短板,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打造发展新动能,力争到2025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通过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乡村发展,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现结合东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东坑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东坑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扶持资助村(社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我镇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东坑镇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纳入东坑镇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安排8000万元,连续安排4年,至2025年12月止,推动村(社区)完成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实现我镇乡村全面振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整合资源、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分类补助、分级负担、效率优先、先主后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条件
(一)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全镇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满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工作要求,聚焦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实施意见》和《中共东坑镇委、东坑镇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重点任务。
(二)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是2022年至2025年动工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按各村(社区)乡村振兴项目投资总额的50%进行补助,每个村(社区)原则上每年总补助金额上限500万元。
(二)实行分类补助,主要是对综合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补助,项目必须按照镇农村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实施。
(三)综合项目是指单个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综合项目年度补助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四)重点项目是指单个投资规模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重点项目补助金额上限为年度总补助金额500万元扣减年度综合项目补助金额。
(五)对有市及其他帮扶资金来源的项目,应在扣除上级或镇其他补助部分再按照比例进行差额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全镇的村(社区),属于美丽幸福村居特色连片建设项目片区范围外且确实需要实施建设的项目,经镇党政联席会议“一事一议”同意后可进行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只限于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省、市“四十百千”建设任务、农村四好路建设,民房微改造,农村风貌带建设,生态环境整治等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相关内容,以及经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同意纳入的重大项目。
(一)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三线整治和“六乱”整治;新建、改造和升级农村路桥;农房外立面整治,乡村风貌带建设;完善提升村内供电、供水、排水、通信、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工程;完善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建设;完善道路照明、人行道、绿化等市政配套设施;完善优化停车场及停车楼建设等公共设施配套。
(二)生态环境整治: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工程、河涌和池塘整治工程,绿化美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厕所革命”等改造整治工程。
(三)其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对乡村振兴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其他经镇党政联席会议“一事一议”批准同意纳入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各村(社区)乡村振兴战略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采取“先规划、再入库、后实施”的方式,按照“村(社区)为项目实施主体,镇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监督,镇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镇农林水务局总协调”工作机制,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第十条 管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实行年度预算申报机制,由各村(社区)于当年10月开始上报下一年计划建设项目,按要求填报项目建设计划申报表,并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镇农林水务局(附件1)。为避免出现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补助的问题,各村(社区)要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已获得镇其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再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避免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村(社区)须在项目建设计划申报表中备注说明是否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情况。
(二)由镇农林水务局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联合做好计划项目的论证和初审,出具初审情况说明并反馈给各村(社区)。
(三)各村(社区)根据初审结果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并向镇农林水务局提出入库申请,经镇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初审、镇党政联席会议终审同意后纳入镇乡村振兴战略项目库,并按照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项目审批和实施。
(四)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申请的审查,加强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财务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五)建设项目由镇农林水务局联合其他职能部门验收,在验收通过并办理工程结算后给予补助。其他创建项目根据各部门制定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建设内容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联合验收。
第十一条 入库的建设项目不能随意更改,对增加的附属工程或增加工程规模的,要按照规定完善相关程序,增加工程费用造成整个项目总额突破原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额的,由各村(社区)自行负担。项目内减少工程的,经审核后按实际建设核减。没有年度预算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补助范围,但确实因省、市、镇工作要求临时新增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同意纳入补助范围。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为加快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针对部分村(社区)在项目开展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启动资金缺口等问题,根据乡村振兴项目开展情况,可分批拨付。在村(社区)的乡村振兴战略项目入库并通过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建设项目开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可申请预拨30%的补助款作为启动资金,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拨付另外50%的补助款,待建设项目结算后再按结算情况拨付剩余的补助款。
第十三条 请款提供如下资料:
(一)首批款拨付所需资料:东坑镇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计划申请表;项目审批材料;东坑镇乡村振兴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审议乡村振兴项目相关文件资料。
(二)进度补助款及余款拨付所需资料:东坑镇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计划申请表;东坑镇乡村振兴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批资料、实施资料和验收备案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为提高财政支出效率,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效,所有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已接受专项资金首批款拨付的村(社区),在当年年底前仍未启动项目实施建设,由镇农林水务局上报镇党委、镇政府,对有关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村(社区)退回已拨付资金;如果项目未如期完工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由镇农林水务局形成情况报告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有关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和责成退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镇农林水务局是乡村振兴战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管理、项目的执行和预算编制,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考核,要及时了解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联合镇财政分局、镇审计办等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并按照镇财政预算报送要求,于当年10月前编制与报送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第十七条 各村(社区)对补助专项资金应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镇纪检监察办、镇审计办等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各村(社区)要有计划做好专项资金申领工作,以及按照资金预算要求做好下一年的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负责项目审核和实施,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经镇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后撤销补助项目,收回补助资金,对当事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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