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工作的深入发展,弘扬见义勇为对匡扶社会正气、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现依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进一步修订了《黄江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黄江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黄江镇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倡导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在维护我镇社会治安稳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和维护治安稳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民群众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具有本镇户籍的公民在本镇外见义勇为的,对其表彰、奖励和保护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个人。
第四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黄江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筹集由镇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募捐,日常管理由社会治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适用对象:
(一)在我镇辖区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市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二)我镇户籍公民在本镇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重大案件,事迹突出的单位(警民联防点)或个人。
第八条 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奖励原则:
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事迹、贡献大小及影响程度进行奖励。
第九条 见义勇为奖励的申报及认定:
(一)群众可向辖区公安机关申请见义勇为奖金,由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填写《黄江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奖励对象的身份证明和证明材料及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见义勇为申报流程办理。
(二)公安机关受理后,立即开展对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见义勇为确认事迹和意见;对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三)公安机关统一初审后,填表汇总报送综治办审核,呈有关单位核查。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市民代表参与。了解情况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
第十条 见义勇为奖励的实施标准:
(一)见义勇为人员被市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等称号的,奖励2万元;对经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但未授予市称号的,按其表现和贡献奖励1万元。
(二)对提供、举报线索,协助抓获公安机关协查、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受处罚的轻重实施:每行政拘留一人奖励1000元,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举报、破获重特大案件、抓获重特大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每宗奖励5000-10000元。具体奖励金额由社会治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核定。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为争取立功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如果符合多种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奖励形式:
对获奖者颁发奖状或证书,同时对本人颁发奖金,如本人因见义勇为牺牲,奖金颁发给其直系亲属与其生前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颁奖可采取召开会议、派发、委托办理等方式进行。奖金审批、发放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黄江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司法局黄江分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黄府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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