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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7-07 11:28:1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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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

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位、各村(社区)

现将《黄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3627日  


黄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

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考核激励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效,持续壮大我镇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根据《东莞市高质量产业招商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东府〔202238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镇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我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期限三年。

第三条  认定标准

(一)项目引荐人是指向我镇招商引资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投资意向信息,促成我镇招商引资部门与项目投资方直接联系,在投资方实施投资和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履行了联系、介绍、咨询、服务等职责,将投资项目成功引荐到我镇落户的,且项目符合我镇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个人、团队或法人单位(包括村集体)。

(二)项目引荐人须由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黄江镇投资促进中心)及项目投资企业共同确认,并报经镇人民政府核准。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两名或以上引荐人的,则视为同一个引荐团队。

(三)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及镇属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公务员法第107条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四条  项目类型

引荐项目须为《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外资项目,特别是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智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等产业。投资主体为东莞市黄江镇以外的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并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对于各类金融贷款、本土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产业平台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以及PPP项目不予认定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租赁物业引进奖励。引进项目租赁我镇镇属物业、农村集体物业、镇企联合招商产业园物业和镇内其他产业用房物业,分别给予奖励。

1.租赁镇属物业和农村集体物业。引进项目租赁镇属物业或农村集体物业,且为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奖励原则,一次性给予一个月租金奖励(租金标准参考市场评估价格),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租赁镇企联合招商产业园物业。引进项目租赁黄江镇联合招商产业园物业,且为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一个月租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租赁镇内其他产业用房物业。励村集体盘活其管理区域内其他产业用房物业,推动引进项目租赁,且为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一个月租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村集体作为引荐单位给予奖励。

(二)项目签约奖励履行项目引荐人职责,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投资信息,并推动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产业项目与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不含框架协议),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三)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5亿项目奖励。引荐承诺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项目缴纳全部土地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20%;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并正式投产运营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40%;项目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的80%,可申请奖励总额的30%;项目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可申请奖励总额的10%。该奖励与市同类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四)引荐外资项目奖励。每引进一个新设立的三年内实际使用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已纳入外资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仅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倍奖励。对引荐世界500强标杆龙头项目与镇人民政府签约,且引荐项目成功落地投产的,引荐奖励加倍享受。

第六条  资格确认

(一)申请资料。引荐人需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或租赁合同后一个月内向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资格认定资料,逾期不再受理。引荐人申请资格确认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黄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

2.由项目投资方出具的引荐证明;

3.项目引荐人承诺书;

4.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5.租赁奖励需提供规上企业、国家高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等佐证材料;

6.项目引荐人相关身份证明:引荐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引荐人为工作团队,应提供该项目引荐团队所有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共同签名的委托书(校验原件),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引荐人为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校验原件)

(二)申请流程。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提交的《黄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上加具意见后,由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结果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发放《黄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交申请人留存备查。对经认定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认定范围的引荐人,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四)奖励审批。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引荐人资格认定情况报送至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奖励申请

项目引荐人应在引荐项目达到奖励兑现标准起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按要求填写《黄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向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请,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租赁物业引进奖励、项目签约奖励、引荐固定资产投资超15亿项目奖励、引荐外资项目奖励中两个及以上奖励类别的,项目引荐人可同时享受多类别奖励。引荐人向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时,并提交以下资料查验:

1.黄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

2.引荐项目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书;

4.引荐人相关身份证明;

5.引荐人银行账户信息;

6.申请固投奖励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查验项目的不动产权证、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证明等相关材料;

7.申请引荐外资项目奖励,需查验项目三年内实际外资到资证明(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第八条  奖励审核与发放

(一)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引荐人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并出具相关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7月初对引荐人申报的奖励金申请进行审核,拟定项目引荐人奖励安排,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引荐人奖励,由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镇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同意后,由镇财政按规定拨付奖励金,在奖励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引荐人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扣缴相关税费。

(四)引荐人为一人的,全部奖金归其所得。引荐人为两人以上的,奖金分配由引荐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  附则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并撤销奖励;对已领取的项目引荐人奖励,依法进行追缴。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公职人员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同一项目如依照本办法与市同类奖励办法有重复奖励的,引荐人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奖励单位申请奖励金。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此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黄江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通过东莞市司法局黄江分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黄府规〔20234号。

 

附件:1.黄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

2.黄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3.项目引荐人承诺书(模板)

4.引荐项目投资方引荐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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