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各社区:
《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完善大病兜底保障机制,解决好因病致贫问题,既要解决好眼下问题,更要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为建设幸福黄江,我镇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设立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基金,对患病的黄江镇户籍居民实施补充医疗救助,减轻群众因患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自付部分的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东府〔2020〕58号)和《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民规〔2021〕1号)等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机构。成立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共服务办的镇班子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公共服务办、财政分局、人社分局、人大办等单位负责人和社区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共服务办),由公共服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疗救助日常工作。
第三条 资金筹集。每年预算400万元,由镇财政与各股份经济联合社各负担50%,其中各股份经济联合社按上年度户籍人口计算人均负担金额。同时,接受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捐赠款只用于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救助对象。对患病的黄江镇户籍居民按救助标准实施补充医疗救助,减轻群众因患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为0元的不予受理)后自付部分的负担,防止因病致贫。
第五条 救助标准。按照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日期之前连续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逾期不予受理),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为0元的不予受理)后的自付费用部分,分六级救助。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请2次,每次最高救助金额为7.5万元,具体标准是:
一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为0元的不予受理)后,自付费用部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70%救助,一次性可申请的最高救助金额为7.5万元。
二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为0元的不予受理)后,自付费用部分为5~6万元(不含6万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55%救助。
三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为0元的不予受理)后,自付费用部分为4~5万元(不含5万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45%救助。
四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为0元的不予受理)后,自付费用部分为3~4万元(不含4万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35%救助。
五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为0元的不予受理)后,自付费用部分为1~3万元(不含3万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30%救助。
六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为0元的不予受理)后,自付费用部分为0.5~1万元(不含1万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25%救助。
低保户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为0元的不予受理)后,自付费用部分为3千元以上(含3千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90%救助;特困人员、百岁老人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为0元的不予受理)后,可申请全额救助,同时,特困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也可申请全额救助。
第六条 申请资料。《救助申请书》、《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申请表》、医疗票据(门诊及住院医疗票据,其中住院医疗票据需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社保核定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疾病证明书;如发票原件由社保部门保存,住院医疗票据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结算单、发票及诊断证明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医疗票据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结算单、发票复印件)、患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患者银行账户(建议优先选用社保卡上的银行账号)〔去世患者在注销名下银行账号的情况下需提供其家属银行账户并附上关系证明(关系证明由社区提供并由继承人在关系证明书上签署同意由代理申请人银行账户接收补助金)〕,低保户还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证复印件。申请对象需取回医疗诊断证明或疾病证明书、医疗票据和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办理其他报销的,经社区出据证明,原件交由镇补充医疗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可退回,申请对象可凭核实盖章后的复印件进行申请医疗救助。
第七条 申请程序。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由本人或其家属带齐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到所属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窗口进行办理,经社区负责人签名审核同意后,报镇公共服务办报批。
第八条 审批程序。镇公共服务办于每月20日(每年12月份除外)将各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汇总,由镇补充医疗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九条 资金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存入镇财政账户,实行“专项管理、计划使用、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专款专用。镇补充医疗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每年初将上一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向镇政府作书面报告并抄送各社区。
第十条 资金监督。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镇审计部门和各社区的检查监督,镇审计部门每年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一次。一是对救助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查监督。二是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凡查出不属本医疗救助资金的救助范围而申领到救助的,有权予以纠正。三是对救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改进建议。审计情况每年向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各社区和社会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发现有骗取救助金行为的,在社区协助下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议请假制度。每月召开的集体讨论会议原则上要求领导小组成员本人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一名业务专管人员参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履行会议请假手续,否则按缺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由镇补充医疗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由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试行三年。《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黄府〔2021〕41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司法局黄江分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黄府规〔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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