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和依据
(一)制定必要性
电力设施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市电力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供电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电力服务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但同时,我市电力设施管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新情况。譬如,电网专项规划缺乏稳定性,各项规划之间不协调;电力设施建设矛盾突出,影响电网建设进程;电力设施破坏情况严重,保护形势严峻复杂以及电力执法工作衔接等问题,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一定程度下制约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涉及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国家层面的立法大多形成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且大多规定得比较原则,不便操作,已经不能很好地适用目前我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过程中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很有必要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制定出台具有较强实操性和地方特色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为我市加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争当全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排头兵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电力能源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电营业规则》、《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34条,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第二、三、四、五章共25条,涉及电力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第六章是相关概念解释和施行日期。
第一章,主要明确《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即电力设施的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梳理和明确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人在电力设施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主要是规范健全我市电网规划建设,具体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电网规划编制和调整变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将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是电网建设用地,明确提出要按照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三是电力建设项目跨越、穿越道路设施及树木的处置,明确处置、补偿方面工作原则及流程要求。
第三章,主要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的实操措施,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划定、社会公告、标志设置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的规定要求;二是梳理细化了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危害电力设施的具体行为;三是明确了处理电力设施与林木、树木的线树矛盾的规定要求;四是明确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项目互相妨碍的处理规定;五是禁止非法出售和收购电力设施器材方面的规定要求。
第四章,主要规范我市电力设施安全及应急管理要求,一是明确电力企业、单位用户、重要电力用户的职责义务,二是明确政府部门、电力企业在提高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制定实施应急预案的责任分工要求。
第五章,主要是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了行政强制措施、罚款金额标准等方面。
第六章,明确“电力设施”、“单位用户”、“重要电力用户”的名词含义以及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立法亮点
(一)解决电力行政执法“谁执法”的问题《办法》明确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执法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解决电力行政处罚“操作难”的问题《办法》细化了对电力设施破坏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行部门、法律依据、具体标准、操作方式等,尤其量化了赔偿处罚的具体金额。
(三)解决“线树冲突”等问题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或违章建筑等,在紧急情况下,《办法》准予供电企业或电力设施产权人行使紧急避险处置权,明确了电力建设与其他设施的交叉跨越冲突的工作协商等原则。
(四)解决盗窃电力设施“易复发”的问题《办法》以刑事侦查、行政监管相结合,精准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在刑事侦查方面,公安机关与供电企业建立警企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查处;在行政监督方面,对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加强源头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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