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缘由
为规范黄江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黄江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从2007年起颁布,先后进行了2次修订,除《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外,是黄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涉及面最广、引用最多的规范性文件。该《实施细则》从2018年开始采用转发通知的形式,以《黄江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
本次修订《黄江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市新修订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于2023年5月4日开始实施,对比原《实施办法》,从内容上看,增加了土地使用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资产数字化、下属单位等管理要求及对原有条文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完善;为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需结合黄江镇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及修订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二是《黄江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黄府〔2018〕70号)将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期满前完成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政策依据
修订《黄江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的政策依据主要有:
1.《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5.《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
三、修订情况
1.2023年6月19日至6月30日,以社区为单位开展镇级实施细则修订的调研工作,完成对各集体经济组织反馈意见及建议收集及整理;
2.2023年7月18日,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并合在调研过程中收集及整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初步草拟形成《黄江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3.2023年7月21日,将《征求意见稿》转发给镇纪检监察办、审计办、财政分局、招投标所及各社区(含集体经济组织)等11个部门征集意见,黄江镇农林水务局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并形成《黄江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修订稿》。
4.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5日(共10个工作日)在黄江政务网对《征求意见修订稿》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黄江镇农林水务局最终修订形成《黄江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送审稿)》。
5.2023年8月28日,黄江镇农林水务局将《送审稿》专函至东莞市司法局黄江分局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待审查通过后将呈黄江镇党委扩大会议审议及出文。
四、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黄江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中明确了15条内容:包括集体经组织管理机构的决策权限、股东代表会议决策事项额度标准、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款使用的民主决策程序、采用限时投票方式招开股东大会的表决时限、公章使用的具体规定、预算及其重大事项调整规定、报镇审查重大事项的具体标准、经济社管理、集体资产交易、负债管理、集体资产评估、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集体资金续存或续投的表决和审查程序等。其中本次主要修订内容有:
1.第一条调整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决策权限划分,明确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小额被征地社保费分配、小额借入款项、大额坏账核销等事项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2.第二条新增对股东代表会议决策的下列事项额度标准进行统一制定:(1)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30亩以下;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出租:10亩以上;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出让:2亩以上。(2)小额借入款项:1000万元以下、且借入款项占集体经济组织总资产20%以下;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借出款项、大额坏账核销:10万元以上;小额被征地养老保险分配:150万元以下。(3)大额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单项合同年租金收入50万元以上或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项目。
3.第三条明确了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用于个人分配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0%,与及对个人分配比例超出规定的审查程序。
4.第六条新增预算及其重大事项调整的相关规定。经联社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济社暂不需要编制;对发生预算重大事项调整的,需按规定报镇审查及依权限召开民主决策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5.第七条调整报镇审查重大事项的额度标准:(1)新增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及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或,资产评估值占上年集体资产总额10%以上的资产产权变更。(2)大额资产交易:由原来“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物业资产的交易、签署”调整为:指单项合同年租金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或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3)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事项,并将“面积10亩以上农用地使用权出租”调整为:面积20亩以上农用地使用权出租。(4)新增5万元以上的大额坏账核销、50万元以上的大额日常开支等事项。(5)新增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新增借款、担保贷款等事项;删除500万元以上定期存款事项。(6)明确重要合同的重要条款变更是指因合同条款变更后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产生影响的事项。
6.第八条明确经济的管理机构层级设置要求,以及其日常管理机构的人数设置和应遵循的议事规则。
7.第九条明确了平台交易依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以委托依法承担我市公物拍卖机构组织现场公开竞价交易或响应政府部门实施财政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出租。
8.第十条调整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性投资项目举债的自有资金的比例标准,由原来的60%下调至50%。
9.第十三条明确股东分红可剔除镇政府允许扣除因素的影响及股东分红方案的审查程序。
10.第十四条新增接待费、公务用车及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规定,要求各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自行制定接待费、公务用车及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并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对未按规定自行制定相关开支管理制度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接待费和公务用车的开支管理标准参照镇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标准执行,其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领取的误工补贴标准:以上年集体经济组织纯收入的排名进行核定,经联社排名前5的列入第一档、排名后5的列入第三档、其他排名的列入第二档,经济社排名前10的列入第一档、排名后10的列入第三档、其他排名的列入第二档,凡未足额提留“两金”的集体经济组织一律列入第三档;其中第一档的补贴标准应不超过300元/次、第二档的补贴标准应不超过250元/次、第三档的补贴标准应不超过200元/次)
11.第十五条新增集体资金续存或续投的表决和审查程序。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金(含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原银行存款账户。在期满前已完成续存或续投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查程序后,资金可直接续存或续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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