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沥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涉及我市6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横沥优鲜生蔬菜档销售的“姜(肉姜)”
(一)东莞市横沥优鲜生蔬菜档销售的“姜(肉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优鲜生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姜(肉姜)”的进货单据和供应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291204C03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姜(肉姜)”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因“噻虫胺”是农药成分,应该是种植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横沥怡莎蔬菜档销售的“食荚豌豆(荷兰豆)”
(一)东莞市横沥怡莎蔬菜档销售的“食荚豌豆(荷兰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检验项目“多菌灵”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怡莎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荚豌豆(荷兰豆)”的进货单据和供应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291204C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食荚豌豆(荷兰豆)”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因“多菌灵”是农药成分,应该是种植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横沥隆武菜肉店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横沥隆武菜肉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检验项目“倍硫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隆武菜肉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的进货单据和供应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291204C02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豇豆”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因“倍硫磷”是农药成分,应该是种植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横沥嘉荣购物商场销售的“黄骨鱼”
(一)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横沥嘉荣购物商场销售的“黄骨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检验项目“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横沥嘉荣购物商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黄骨鱼”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和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291220C02号。)
(三)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黄骨鱼”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公司分析,因“孔雀石绿”是兽药成分,应是养殖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横沥富明鲜饮食店销售的“即食烧鹅”
(一)东莞市横沥富明鲜饮食店销售的“即食烧鹅”(加工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富明鲜饮食店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220A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即食烧鹅”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是该店的“即食烧鹅”制作完成后摆放时间过长,导致了抽检结果的不合格。
六、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横沥嘉荣购物商场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横沥嘉荣购物商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检验项目“灭蝇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横沥嘉荣购物商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的进货单据和供应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202C02号。)
(三)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豇豆”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公司分析,因“灭蝇胺”是农药成分,应该是种植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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