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清溪镇VOCs企业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清溪镇VOCs企业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为指导,切实推动美丽东莞建设,持续改善我镇空气质量,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2018〕5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提升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原则和村居委会属地责任原则,大力开展全镇VOCs企业污染整治。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全镇重点VOCs企业尾气治理措施提升工程,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
二、整治范围
全镇范围内,各行业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结构布局,提高产业水平
通过规划环评、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等政策联动,严格控制工业聚集区外VOCs排放企业的建设,积极推动相关企业入驻工业聚集区,集中管理,集中治污,促进结构布局调整优化。现有VOCs排放企业实施提升改造或结合产业结构布局调整逐步实施淘汰搬迁。鼓励企业间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环保型产品,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推动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督促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
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二)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控制
根据《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环保准入的通知》(东环办函〔2017〕2号)、《东莞市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东环〔2017〕69号)和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的有关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原则上不再建设新增VOCs排放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除外)。新改扩建项目要全部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现有项目特别是日常工业涂装和印刷企业的项目要全力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生产线的改造,从源头上控制VOCs排放。同时,必须符合VOCs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政策以及国土、城建等各类规划要求。
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三)深化VOCs整治,提升末端治理设施
1.全面深化VOCs整治
(1)要按照“提升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照环保分局梳理的2018年蓝天保卫战全市VOCs排放企业整治名单(见附件),核实确认后,逐一落实整治。提升类企业是指已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但目前生产工艺、低VOCs含量油墨(或水性胶粘剂)使用比例或污染防治水平达不到新环保要求的相关企业;整治类企业是指已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但未按环评文件要求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或使用一定比例低VOCs含量油墨(或水性胶粘剂),或未验先投,或未批先建但符合环保准入条件及城规、土规(含不符合城规、土规,但经调整后符合的)且镇街同意保留的相关企业;淘汰类企业是指未批先建且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相关企业。
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2)省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省控企业,在附件全镇企业整治初始名单中已标注)应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工作指引》东环办函〔2016〕146号和《关于规范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工作程序的通知》东环办函〔2017〕126号等相关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3)属全镇“散乱污”或落后产能VOCs名录清单企业,直接淘汰。
牵头单位:环保分局、经科信局;参与单位:各村居委会。
3.紧抓VOCs整治重点
全镇所有VOCs排放企业必须按相关要求全面开展整治,有效削减VOCs排放量,整治过程中要抓住以下重点:
(1)完善收集系统,控制无组织排放。企业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生产车间无法密闭的,应对产VOCs工序进行局部物理隔断后进行废气收集或采用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要进行分类收集;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确保VOCs收集率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
(2)选择合适技术,提升末端治理设施。必须按要求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技术或其他组合技术(如紫外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确保VOCs净化率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
(3)妥善处置次生污染物。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4)保证设施运行效果。企业应制定VOCs处理设施的管理方案,确保VOCs处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环境监管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列为现场执法要点,进行重点检查。
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4.明确提升工程完成标准
VOCs提升工程以提交设计方案和提升后达标监测报告为完成标准。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完成家具、制鞋、印刷、塑胶、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等行业VOCs提升工程的企业,且列入2018年全市VOCs企业整治名单的,需补充设计方案和提升后达标监测报告才能算完成。
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四)加强监测监察,强化社会参与
环保分局对VOCs排放企业实施随机抽测抽查,按照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和随机抽查制度要求,加大对VOCs排放企业的随机抽测抽查力度,对被抽测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重点监察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耗材(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更换情况,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与二次污染物是否得到有效处置等。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整治企业名单、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结果等,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涉VOCs原辅料种类、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VOCs申报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四、整治步骤
(一)确定整治名录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
4月30日前,环保分局梳理建立2018年蓝天保卫战全市VOCs企业整治初始名单,供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5月31日前,镇人民政府对VOCs整治名单企业进行排查核实,按照“提升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进行梳理分类,建立2018年蓝天保卫战VOCs排放企业整治名录。
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
5月10日前,根据有关整治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治工作计划,明确每月任务量和整治完成时间节点,落实好整治工作责任人。5月11日起,全面开展VOCs企业污染整治,并于每月5日前向环保分局报送整治进度(进度表,见附2)。
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五、保障措施
(一)领导保障
一是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我镇开展蓝天保卫战行动的重要意义,把全镇VOCs污染深度整治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切实保障VOCs污染整治人员配备到位。二是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责任部门,完善工作组织机构,充实VOCs治理执法力量,推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
一是整治工作采取全镇统筹协调、各村居委会属地责任原则,各单位密切协作、相互配合。镇大气办负责整治工作协调、进度考核、技术指导等工作。二是镇大气办要建立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强化督查督导工作,及时掌握相关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整治工作进度、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通报。三是环保分局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安排专人加强对基层环保分局整治工作指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其顺利完成整改任务。四是各相关部门、各村居委会要加强整治信息报送工作,从2018年6月起,将VOCs企业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定期上报市大气办。
(三)宣传保障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VOCs污染防治中的作用,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二是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强制VOCs重点监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鼓励引导公众和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为VOCs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