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须对本辖区内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保护补助。目前我镇共有6个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中省级2项、市级4项),但尚未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为充分调动全镇群众保护、传承和发掘石龙镇非遗资源的积极性,提升石龙镇非遗项目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规范和加强我镇非遗保护补助与开展传承活动扶持经费的管理,制定《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是根据《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确定我镇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保护补助的扶持范围和标准。
三、主要内容解读
全文共三章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补助扶持对象范围
非遗项目保护补助对象为石龙镇市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二)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用以补助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非遗保护、创作、研发和传承工作。
2、用以补贴传承人在传承中遇到的生活困难和经济困境。
3、用以补助非遗工作站、非遗传承基地的非遗保护、创作、研发和传承工作
4、用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经费补助;
5、用以鼓励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开展非遗衍生工艺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工作。
6、项目资金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不符的各种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
(三)补助资金额度
1、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展演与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市级以上的在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均可获得补助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资金使用范围适用于第八条(一)、(二)条款。
2、濒危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市级以上代表性项目的濒危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濒危项目补助每年设置1-3个项目名额,以一年为一期,每个项目每期补助6万元,同一个项目最多可以连续获得3期补助。受补助项目应当提交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资金使用范围适用于第八条(一)、(四)、(六)条款。
3、非遗工作站、非遗传承基地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非遗项目展示、研究、传播、活化。经评估认定的非遗工作站、非遗传承基地可获得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5万元,分三年拨付。受补助单位应当提交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资金使用范围适用于第八条(一)、(三)、(六)条款。
4、对于在活化利用、产业发展和社会宣传普及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非遗项目给与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2万元。资金使用范围适用于第八条(一)、(五)条款。
(四)设置新增市级以上项目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成功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激励带动全镇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年新入选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由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统计并申请次年奖励经费,镇政府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奖励条件及奖励额度:
(1)新入选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国家级10万元、省级6万元、市级2万元。
(2)新入选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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