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77条。在原《条例》7章48条的基础上,新增加2章29条。《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新修订《条例》落实宪法确立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一方面依法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等。另一方面也依法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比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修订《条例》明确并体现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新修订《条例》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同时,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规范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的行为;增加对利用宗教宣扬极端主义、破坏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行为的处罚;增加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诈骗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三、明确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
新修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特别明确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活动的监管职责;明确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旅游、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建设、法人登记、大型宗教活动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些部门对宗教方面违法行为的管理职责。
四、明确宗教团体的职能定位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修订《条例》对宗教团体的职能进行了细化,使宗教团体的定位更加准确。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功能,还明确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强调宗教团体是举办宗教院校的唯一合法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资格必须经过宗教团体同意等。
五、加强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
宗教院校工作事关宗教的人才培养和健康传承,规范宗教院校管理在宗教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为此,新修订《条例》单设“宗教院校”一章,完善关于宗教院校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宗教院校的法律地位问题,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以便其规范地开展民事活动。为规范宗教院 校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宗教院校师生合法权益,规定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
六、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
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事务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对象。但是,长期以来,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社会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开展民事活动受到种种限制,比如不能对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能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能参与民事诉讼等,不仅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依法规范管理。新修订《条例》规定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七、厘清宗教财产权归属
过去,我国有关宗教财产方面的文件规定,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为教会所有。这些规定已不能与现行法律相适应。同时,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一些财产被侵占、挪用,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新修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分两类情况明确了宗教财产权的归属:一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二是对其他合法财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享受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八、加强对宗教财务的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建立现代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对维护信教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条例》明确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资产审计、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管理。同时,按照宪法和税法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都有依法纳税义务,新修订《条例》明确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九、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为从源头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新修订《条例》明确宗教界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其示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加大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管力度,新修订《条例》增加规范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有关条款。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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