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石排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三条 石排镇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建筑垃圾、餐厨垃圾、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六条 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
第二章 规划与网点设置
第七条 石排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报市规委会专项规划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实行科学布局,网点规划布局纳入城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第八条 可设立站点区域与不可设立的区域
石排镇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采用“禁设区”和“非禁设区”的形式。
(一)禁设区。禁设区范围包括中心区、主干道旁、特殊区域以及其他区域,具体如下:
1. 中心区:是指李横路、石崇大道、东江大道、龙腾路以及东园大道闭合区域;
2. 主干道旁:是指石排大道两旁200米范围内;石横大道、石洲大道、石崇大道、东园大道、东江大道以及太和路两旁100米范围内;
3. 特殊区域:是指水源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红石公园、海仔河周边500米范围内;党政机关、学校、居民区、医院周边200米范围内及高压线走廊内(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
4. 其它区域: 石排镇政府规定不能设置回收站点的其它区域。
(二)非禁设区。非禁设区是指除禁设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第三章 回收经营管理
第九条 申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第十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到石排市场监管分局领取营业执照及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网上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备案登记,申请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镇商务局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涉及城乡规划、消防、环保、安监、住建等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网上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 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原件、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经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镇商务局报告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
第十五条 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上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属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六)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国家秘密载体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如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光盘、U盘、磁盘、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上述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哄抬或压低再生资源的价格;
(二)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
(三)沿街招揽,非法占道经营和堆放;
(四)任意将易发生污染泄漏的破损废旧电池、电子元件堆放和存储在未做防渗措施的地面;
(五)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镇商务局负责引导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备案工作;依法查处未经商务部门备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行为,督促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工作,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承担石排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统筹协调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
石排供销社负责日常巡查并督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经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石排公安分局负责安排警力,对抗拒执法,拒不配合的人员及时有效控制,确保联合执法取缔行动顺利进行;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整治和查处;依法查处没有办理废旧金属备案行为。
石排消防大队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石排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核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石排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储存、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石排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选址把关工作,审核是否符合土地规划,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占地设置回收站点等行为。
镇规划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选址把关工作,审核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石排城管执法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和清理整顿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管和查处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堆放、乱拉挂等行为。
镇工信局负责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石排应急管理分局负责协助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站场进行联合查处。
石排交通运输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的涉及经营性运输的行为进行监督。
石排财政分局负责配合镇商务局研究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石排税务分局负责加强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税收管理,依法查处涉税违规行为。
镇自来水公司负责配合联合执法行动,对强行取缔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停水处理。
石排供电服务中心负责配合联合执法行动,对强行取缔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停电处理。
各村(社区、园区)必须落实各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政策;分管消防安全的村两委干部要组织本村安全巡查力量以及网格员、安全生产员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加强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日常巡查和定期巡查管理工作,每季度必须对辖区内的废品站场全覆盖检查不少于一次,做好检查台账、做到一站一档,定期更新。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当天上报到镇再资办及辖区分管领导。另外,针对已被取缔的站点原址,防止死灰复燃,落实属地责任,实现全年全覆盖。配合联合执法行动,发动治安队,配合执法人员、公安对抗拒执法的人员进行解释工作和及时控制。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场地业主及出租房做好监管职责,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针对无牌无证站点,必须先由属地村对经营者进行劝退、查封并联合石排供电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停电处理,落实属地责任。坚决不配合村工作的站点,由村上报到镇再资办再作进一步处理。
针对居民“拾荒”并在居住场所堆放一定数量废品的情况,各村网格员、安全生产员必须对居民进行劝告、教育与房东沟通等方式,要求居民尽快处理废品,避免出现火灾,确保安全。
镇商务局联合石排供销社共同组建再生资源巡查队伍。由镇商务局申请专项巡查经费用于开展再生资源巡查工作,购买巡查车辆、巡查制服、相机、测量仪等设备。巡查队伍每周巡查不少于10家站点,每季度对全镇站点的检查实现全覆盖;如日常巡查中,发现重大消防隐患及存在其它重大问题的站点,当天必须反馈给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及所属村(社区、园区)。对于问题站点加强回头看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镇商务局牵头,联合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个季度开展联合检查行动不少于一次,对重大安全隐患站点坚决查封取缔。
各村(社区、园区)每个月要对所属辖区内站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属地责任,并将检查记录、检查图片及存在问题反馈至镇商务局。
第二十四条 每个季度由商务局牵头召开一次《石排镇再生资源整治行动协调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原则上必须出席会议,村(社区、园区)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属地原则出席会议。
每半年联合石排消防大队、石排应急管理分局等相关部门,召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会,提高经营者安全意识;通过约谈站点经营者、举行沙龙座谈会、政策宣传茶话会等形式,加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力度,为再生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打好基础。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协同监管,做好监管信息反馈工作。
镇商务局制定完善好准入机制,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标准的要求,符合石排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要求。镇商务局制定问责机制、绩效机制以及考核奖惩制度,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巡查队伍、各村干部、网格员、安全生产员每年进行考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网上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备案登记,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商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本镇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现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违规经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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