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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7-13 17:26:3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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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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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在莞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具备前款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如本办法未能解决或解决后仍不能满足诉求的,可按照“民生大莞家”政策操作指引给予兜底或补充。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应救尽救、及时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信息公开、合理公正,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市、镇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长期公示,以及发放临时救助金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救助申请、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本级临时救助资金,对市民政局提出的下一年度临时救助金预算进行审核,下达预算指标,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以及市慈善会、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市教育基金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紧密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临时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分类

  第十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6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主要包括:

  (一)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我市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6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医疗救济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必需总费用(家庭中有2人以上患者的可合并计算),超过该家庭年度可支配总收入的30%,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6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市民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第十二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1个月内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一)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认为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可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市民服务中心、镇街政务服务中心、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等“民生大莞家”诉求征集渠道初步提出申请意向,再按“民生大莞家”项目办理流程转相关部门处理。

  (一)申请。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及户口簿;非莞户籍的申请对象还需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3.《东莞市临时救助申请表》。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二)受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一归集接收不同渠道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申请人符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有关规定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原则上不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

  对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评估,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成员中无户籍的,在申请临时救助中不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三)审核审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如通过“民生大莞家”途径救助的,按照“民生大莞家”相关操作指引执行;其他途径按照对应政策规定执行。

  (四)公示。获得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6个月。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急难型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在接到“民生大莞家”信息管理系统转接、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一)申请。救助对象参照前款第十三条所列途径提出救助申请,提交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特殊情况救助对象本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可由受托人或相应法定义务人代理。

  (二)受理及审核审批。因救助对象在救治过程中去世、长期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或有其他急难情形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并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实施救助时收集登记救助对象个人基本信息、救助事由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并将审批合格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市慈善会;市慈善会在收到审批合格名单及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金拨付,并将临时救助金拨付情况反馈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善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按规定补齐经办、审批签字、盖章手续,并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三)公示。获得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的情况,市慈善会应当将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情况在其官方平台进行1个月公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

  第十五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五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市慈善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办人员与救助对象的家人或监护人未能取得联系,或虽已取得联系但无法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

  1.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2.救助对象身体不便,或其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账户存款的。

  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向其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获得的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根据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临时救助。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1.教育支出型对象:因教育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中的学生每人按照最高不超过3个月现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2.医疗支出型对象: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中的患者每人按照最高不超过6个月现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3.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每个家庭按照最高不超过3个月现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4.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市、镇街(园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以其个人或在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单位,家庭成员每人按照最高不超过3个月现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2.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对该家庭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我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三)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市级负担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每年年度预算批复后,市民政局对上年临时救助资金开展清算工作,并按照当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预估人数和清算结果,预拨全年市级负担经费。

  急难型临时救助全年预算资金,由市民政局一次性拨付至市慈善会账户,由市慈善会用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市慈善会要积极引导在该会设立的社会捐赠专项基金投入到临时救助工作,在预算资金不敷使用时,及时使用其募集的慈善资金支持临时救助工作。年度结束后,市慈善会应配合市民政局核算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负担资金情况,提交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与镇级(园区)财政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每季度向市民政局报送本辖区临时救助人数、发放资金数据及发放凭证复印件,市民政局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存档。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二条 市、镇街(园区)两级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三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相关措施,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第八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应完善监督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委托第三方定期或不定期抽取部分临时救助对象开展入户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将临时救助政策、办事程序、临时救助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临时救助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应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市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0769-22832536(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获得临时救助的,或临时救助经办人员不依照本办法办事的,可随时拨打举报电话。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骗取的钱款,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临时救助获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信息系统数据局限等原因,导致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适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后,在补齐经办和审批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部署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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