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21〕5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人才型城市,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进培养特定的人才群体,聚焦特色的行业、产业和领域,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共分为五大类,包括:
(一)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四类人才,是指三类人才中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各类人才的具体认定评定范围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
特色人才还包括经市委、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特色人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
(五)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特级人才无年龄限制;一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二类、三类和四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可放宽最高至70周岁(不含)以下。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认定、评定范围: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情况之一。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七)其他不应当纳入认定、评定范围的情形。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优先推荐。特色人才可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的重大人才计划;优先推荐评选荣誉市民、优秀共产党员等和担任东莞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纳入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范围。
第六条 突破户籍限制。特色人才享受我市人才资助政策不受户籍限制,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人才资助政策。
第七条 创业扶持
(一)贷款优惠和贴息
由试点银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提供最高2000万元创业类和最高100万元消费类免抵押、免担保的人才信用贷款,并在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享受银行提供的优惠政策。
特色人才在我市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创办企业的,按其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特色人才每人每年最高贴息200万元。
(二)场租补贴
特色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各园区、镇(街道)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特色人才所创办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6万元,最长不超过两年,租用场地补贴标准由企业注册地所属园区、镇(街道)界定。
(三)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支持特色人才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激励与保护机制,鼓励特色人才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推动特色人才的自主知识产权在东莞实现产业化和资本化,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
第八条 综合保障
(一)住房保障
1、租住人才公寓。鼓励各园区、镇(街道)、企业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特色人才,优先提供租住人才公寓优惠。
2、租房补贴。对于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未享受人才租住优惠或保障房租住优惠的特色人才,按如下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用于租住商品住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3、购房补贴。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且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的,在首次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之日(含当日)起及之前的183日内,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如下标准在房产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内给予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从申请人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后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起接受申请,从申请通过起按5年等额发放。已成功申请,已享受完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正在享受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继续按申请时的原标准执行,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
4、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在我市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色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规定上浮20%。其他的贷款条件及要求参照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生活保障
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后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人员,可申请按以下标准发放5年逐年递增的生活补助。
(三)贡献奖励
根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按特色人才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突出贡献保障
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中起重要推动作用,且取得重大成果、做出突出业绩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研定住房保障和生活保障事宜。
第九条 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特色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可以办理2-5年的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二)为外籍特色人才及其外籍家属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相关业务必须在其提交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医疗
(一)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二)为特色人才按如下标准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服务:
(三)特色人才在市定点医院就医时,由专人引导,并协助办理门诊、急诊、住院等手续,如遇病情比较严重的疑难病例,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第十一条 社保待遇
(一)引进的境外特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的文件规定,将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境外人才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境外人才在我市参保并缴费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均按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的特色人才作重点倾斜,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引进特色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覆盖全体职工。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三)特色人才在我市工作服务期间,无论其在何单位任职,不受单位参保形式的限制,允许其在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允许其未在本市就业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
(四)引进的境内特色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二条 税收待遇
特色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通关
(一)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一年以上(含)的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进境时,协助其申请省部级有关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证书,并在取得认定、评定后,在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二)海外留学归国的特色人才来莞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子女入学
(一)特色人才子女入学时可在特色人才工作单位或落户所在的园区、镇(街道)选择入学,由市或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中小学就读,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引进特色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优先受理办结。
第十五条 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莞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六条 其他综合服务
特色人才可直接获得东莞市优才卡,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务、商事、交通、就业、配偶安置、体育、旅游、科研、政策宣传、学习培训等多项优惠待遇或服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特色人才采用认定,评定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等三种方式评选。
特色人才认定是指有关部门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中认定部分目录,按程序直接确认申请人的特色人才类别。
特色人才评定是指有关部门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中的评定部分目录,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评委会,按程序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申报人特色人才类别。
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细则。
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是指针对在《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外,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相应人才主管部门推荐,征求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确定特色人才类别。
第十八条 特色人才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明确顶尖人才、国家、省和市级的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范围,为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提供标准和依据。
第十九条 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评定范围,或不宜给予补贴、补助、奖励或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市镇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具体落实服务对象的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体检、医疗、社保、知识产权等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条件成熟的园区、镇(街道)、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及具体操作细则,在限额内自主认定、评定特色人才。自主认定、评定结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复核,核查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评定范围情形,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我市特色人才管理,予以享受特色人才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人才服务管理期限为五年,在本办法实施期内,管理期满前6个月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办理换证申请。已在2022年以前认定、评定为东莞市特色人才的,应在换领新证后,按本办法管理和给予相关政策待遇,否则暂缓给予相关政策待遇。首次换领的新证管理期限届满,特色人才已超过相应类别年龄限制的,不作换证续期。在评审、评估、评奖中引用特色人才称谓时需注明入选年份,管理期限届满且没有续期的,不得继续引用。
第二十三条 特色人才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人才成果采集和宣传等有关工作,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收集特色人才年度工作情况及成果。
第二十四条 特色人才在入选后达到高一级类别特色人才标准的,均可以申请高一级类别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经有关程序可确定为高一级类别特色人才。
第二十五条 特色人才符合我市相同类型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特色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类别的,按照其最高人才类别享受优惠政策,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类别申请的,不可以再按照原本可以申请达到的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类别提升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调整相关人才优惠标准,对已享受的补贴、补助、奖励和服务项目,不作差额补偿。
第二十六条 引才奖励
对为我市引进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和四类人才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组织,每引进1名特色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获100万元引才奖励。其中,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新引进的人才,按照特级人才50万元、一类人才20万元、二类人才10万元、三类人才5万元、四类人才2万元标准给予引才单位引才奖励。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申请人提供或填报虚假资料或信息,申请或获得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或相关政策待遇的,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由受理审核部门驳回其申请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资格,由政策待遇发放部门追回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后,特色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四)不在东莞工作。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六)其他不应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后,特色人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前消除的,可继续申领相关待遇,可根据申请记录一次性补发有关待遇。如上述情形在政策实施期届满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引才奖励:
(一)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三)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罚款1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罚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四)其他不应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享受引才奖励: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三)存在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记录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原则上不列入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符合三类人才(含)以上特色人才目录条件,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紧缺急需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审定后,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的人才是指人事(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市外),与原单位(市外)、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达到9个月(其中特级人才6个月)以上(含)的人才。
第三十三条 除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人才的补贴和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场租补贴由所属园区、镇(街道)全额承担外,本办法明确的所有相关补贴、奖励待遇,按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特色人才所属园区、镇(街道)按照3:7[市财政30%,园区、镇(街道)财政70%]比例分担。鼓励园区、镇(街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提供相应服务,提升人才服务质量。以特色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属地,或当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或在我市创办的单位属地(优先采用缴纳个税属地)确定特色人才属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色人才创办企业是指由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作为第一大股东开设企业,直接持股30%以上,企业实缴资本额200万元以上,且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实缴资本6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引才奖励是针对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首次(以首次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优先采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间)来莞工作的特色人才。为做好政策衔接,本办法实施后认定、评定的第一批特色人才,在2019年10月1日(含当日)后所购商品住房,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购房补贴其余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有关政策待遇的首次申请需在2025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附件: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附件
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第一章 特级人才
第一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塞尔维亚、葡萄牙、巴西、智利、墨西哥、阿根廷、捷克、波兰、白俄罗斯等国家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详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www.bic.cas.cn及中国工程院网站http://www.cae.cn];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第二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
(一)获得以下奖项: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二)获中国政府“友谊奖”的专家;
(三)近5年,获得国际著名建筑奖(见说明1)、著名文学奖(见说明2)、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说明3)、著名音乐奖(见说明4)、著名广告奖(见说明5)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一类艺术比赛(见说明6)大奖。
第三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
(一)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见说明7);
(二)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说明8)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三)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9)首席执行官或主要负责人;
(四)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10)主席或副主席;
(五)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六)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七)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11)校长、副校长;
(八)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12)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家;
(九)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6)评委会主席、副主席;
(十)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第二章 一类人才
第四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第一完成人),国医大师。
第五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5.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前三发明人或前三设计人);
6.IF设计奖的金奖、红点设计的概念类的红点之星奖、红点设计的产品类的最佳设计奖、GOOD DESIGN设计奖的优良设计百佳奖、IDEA设计奖的金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大赛金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至尊金奖的获得者。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2.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
3.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文华奖”“群星奖”等国家级常设性文艺类重要奖项(第一主创人员);
4.宋庆龄儿科医学奖(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课题)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主任或首席科学家;
5.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国立研究所所长、国家实验室主任;
6.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正副总编(主编)。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3.在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银行业排名前10强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银行机构、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证券业排名前10强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证券公司、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中国保险业排名前10强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保险公司、上年度综合实力在中国信托业排名前10强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信托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4.国家级重大金融政策规划主要起草人;
5.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10)会士(fellow);
6.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杰出教授及讲座教授,且与我市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七条 评定标准
(一)经营管理领域
1.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取得突出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2.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一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突出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二类人才
第八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优秀会计工作者;全国优秀注册会计师;全国卫生健康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第九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长江韬奋奖;
2.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3.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省专利奖金奖(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前三发明人或前三设计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5.省级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
6.红点设计概念类的最佳奖、红点设计产品类的荣誉提名奖、IDEA设计奖的银奖、GOOD DESIGN设计奖的优良设计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金奖的获得者。
(二)其他综合领域
“音乐金钟奖、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等国家级常设性奖项第一主创。
第十条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子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5.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
6.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或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副主任、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副主任;
7.部省级实验室主任及常务副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省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主任,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省认定的高水平研究院院长,我市大科学装置的谱仪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或首席科学家;
8.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主任;
9.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3.在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银行业排名11至5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银行机构、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证券业排名11至2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证券公司、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中国保险业排名11至2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保险公司、上年度综合实力在中国信托业排名11至2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信托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4.主持省级重点金融工程、重大金融项目的研究和建设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6.国家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7.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8.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9.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教授,且与我市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10.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
第十一条 评定标准
(一)经营管理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重要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二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重要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四章 三类人才
第十二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省级卫生健康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
第十三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和省专利银奖(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3.市级(地级市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第1完成人;
4.IF设计奖、红点设计的红点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最具创意奖、广东省省长杯的最高奖项的获得者。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中国新闻奖、广东新闻金枪奖、广东新闻金话筒奖、广东新闻金梭奖、广东新闻金钟奖获得者;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
3.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广东省艺术节奖金奖第一主创;
4.全国党校系统精品课获得者。
第十四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3.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培育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实验室副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或部省级工程实验室副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省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副主任、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或省认定的高水平研究院副院长,且与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单位、部省级实验室、省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其他综合领域
1.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3.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4.获得10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0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排名前三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在市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扶持产业领域获得15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人员(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排名前三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5.在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银行业排名51至2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银行机构、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证券业排名21至5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证券公司、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中国保险业排名21至5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保险公司、上年度综合实力在中国信托业排名21至5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信托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6.曾被聘任为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成员,且与我市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7.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且最近3年内完成在我市的投资达3000万(含)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合伙人或连续3年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且持股不低于5%的高级管理人才;
8.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9.直接培养(或向省输送)出获得奥运会项目的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的具有国家级教练职称的人员;
10.近5年,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通讯或共同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1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副教授,与我市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12.国家级法律课题研究负责人(课题通过验收);
13.国家级会计科研课题研究负责人(课题通过验收);
14.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且与我市上年度纳税超过50亿元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评定标准
(一)经营管理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三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五章 四类人才
第十六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近5年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七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得)
(一)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次级别奖项及DiD Award(东莞杯)国际工业设计大奖赛各组别的金奖获得者;
(二)广东省新闻奖一等奖获得者,且为前3名完成人;
(三)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前三发明人或前三设计人),广东省杰出发明人奖;
(四)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第一主创;
(五)中组部全国“好课程”获得者。
第十八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或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应急管理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3.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2.获得5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排名前三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市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扶持产业领域获得10项以上发明专利,且与我市企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排名前三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3.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实验室、省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高水平研究院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4.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市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5.具有注册会计师执行资格的正高级会计师;
6.获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图书资料、艺术专业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7.近5年成为我市高等院校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8.在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银行业排名201至5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银行机构、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证券业排名51至1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证券公司、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中国保险业排名51至1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保险公司、上年度综合实力在中国信托业排名51至1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信托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9.5年内推荐2家东莞企业成功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备保荐代表人或中国精算师资格,且业已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职业资格等专业执业资格至少一项以上,并与在莞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从事投资、研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金融工作,且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理财管理师(E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项目管理专家(PMP)、敏捷项目专家(ACP)等职业资格中最高级别资格至少一项,并与在莞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10.在东莞注册设立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且上年度进入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榜单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下属控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近5年获聘任);
11.具有两次(含)以上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持股超过50%)创办企业成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经验,并在东莞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持股超过50%)依法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才;
12.具备中级以上教练职称,且直接培养出奥运项目的全运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的教练员;
13.具有正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中小学教师;
14.在境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2年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1篇,来莞后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15.博士后出站留(来)莞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者,或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莞博士后;
16.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助理教授,且与我市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定标准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四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作出积极社会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章 其他人才
第二十条 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相当于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和四类人才的人才。
第二十一条 上述各类项目名称表述若有变动,以主管部门规范文件表述为准,并予以认定相当水平类别人才。
说明:
1.国际著名建筑奖:
普利兹克建筑奖(Pritzker Prize)
金块奖(Gold Nugget)
国际建筑奖(International Prize for Architecture)
阿卡汉建筑奖(Aga Khan Awards for Architecture)
亚洲建协建筑奖(ARCASIA awards for Architecture)
开放建筑大奖(Open Architecture Prize)
2.国际著名文学奖:
诺贝尔文学奖(Nobel Prize in Literature)
美国国家图书奖(National Book Award)
普利策文学奖(Pulitzer Prize for Literature)
英国布克奖(The Man Booker Prize)
法国龚古尔文学奖(Prix Goncourt)
3.国际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
奥斯卡电影金像奖(Academy Awards)
戛纳电影节(Festival De Cannes)
威尼斯电影节(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柏林电影节(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香港电影金像奖(Hong Kong Film Awards)
台湾金马奖(Golden Horse Awards)
艾美奖(Emmy Awards)
班夫世界电视节奖(Banff World Television Festival)
东尼奖(Tony's Awards)
4.国际著名音乐奖:
格莱美音乐奖(Grammy Awards)
英国水星音乐奖(Mercury Prize)
美国乡村音乐协会大奖(CMT Music Awards)
全美音乐奖(American Music Awards)
全英音乐奖(British Record Industry Trust Awards)
公告牌音乐大奖(Billboard Music Awards)
朱诺奖(Juno Awards)
保拉音乐奖(Polar prize)
5.国际著名广告奖:
美国金铅笔奖(The One Show)
伦敦国际广告奖(London International Advertising Awards)
戛纳广告大奖(Cannes Lions Advertising Campaign)
莫比杰出广告奖(The Mobius Advertising Awards)
克里奥国际广告奖(Clio Awards)
纽约广告奖(The New York Festivals)
6.以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名单为准。
7.“世界500强”即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
8.国际著名金融机构:
美国高盛(Goldman Sachs)
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
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
花旗银行(Citibank)
美国国际集团(AIG,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英国汇丰银行(HSBC)
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
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
法国巴黎百富勤有限公司(BNP Paribas Peregrine)
荷兰银行(ABN AMRO Bank)
荷兰国际集团(ING Group)
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 Bank AG)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nited Bank of Switzerland)
日本瑞穗集团(Mizuho Financial Group,Inc.)
三菱UFJ金融集团(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Inc.)
三丼住友金融集团(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新加坡星展银行(DBS Bank Limited)
9.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s)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 Touche)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捷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AGN International)
艾格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IGAF)
安博国际会计联盟(INPACT International)
博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aker Tilly International)
贝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KR International)
德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DO International)
费都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Fiducial Global)
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orwath International)
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LB International)
华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rison International)
均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克瑞斯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Kreston International)
罗申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RSM International)
联合会计师国际会计师事务所(CPAAI)
摩斯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ores Rowland International)
10.国际著名学术组织: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美国)——IEEE(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电气工程师学会(英国)——IEE(The Institutions of Electrical Engineers)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美国物理学会——APS(American Physical Society)
美国医药生物工程学会——AIMBE(American Institute for Medical and Biological Engineering)
美国计算机协会——ACM(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美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SIAM(Society for Industry and Applied Mathematics)
美国航天航空学会——AIAA(American Institute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英国皇家化学会——RSC(Royal Society of Chemistry)
国际儿科肿瘤协会——SIOP(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ediatric Oncology)
世界儿科感染学会——WCPID(World Congress for Pediatric Infectious Diseases)
世界眼科学会联盟——IFOS(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phthalmological Societies)
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世界心胸外科医师学会——WSCTS(The World Society of Cardiothoracic Surgeons)
材料研究学会(美国)——MRS(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
11.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或QS《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的境外大学。
12.世界著名乐团:
柏林爱乐乐团(Berlin Philharmonic Orchestra)
维也纳爱乐乐团(Vienna Philharmonic Orchestra)
伦敦交响乐团(London Symphony Orchestra)
芝加哥交响乐团(Chicago Symphony Orchestra)
巴伐利亚广播交响乐团(Bavarian Symphony Orchestra)
法国国家管弦乐团(Orchestra National de France)
费城管弦乐团(Philadelphia Orchestra)
克里夫兰管弦乐团(Cleveland Orchestra)
洛杉矶爱乐乐团(Los Angeles Philharmonic Orchestra)
布达佩斯节庆管弦乐团(Budapest Festival Orchestra)
德累斯顿国立歌剧院乐团(Dresden Staatskapelle)
波士顿交响乐团(Boston Symphony Orchestra)
纽约爱乐乐团(New York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旧金山交响乐团(San Francisco Symphony Orchestra)
以色列爱乐乐团(Israel Philharmonic Orchestra)
马林斯基剧院管弦乐团(Mariinsky Theatre Orchestra)
俄罗斯国家管弦乐团(Russian National Orchestra)
圣彼得堡爱乐乐团(St Petersburg Philharmonic Orchestra)
莱比锡布商大厦乐团(Leipzig Gewandhaus Orchestra)
大都会歌剧院管弦乐团(Metropolitan Opera Orchestra)
捷克爱乐乐团(Czech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日本广播协会交响乐团(NHK Symphony Orchestra)
斋藤纪念管弦乐团(Saito Kinen Orchestra)
阿姆斯特丹皇家音乐厅管弦乐团(Royal Concertgebouw Orchestra)
多伦多交响乐团(Toronto Symphony Orche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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