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函〔2021〕44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东莞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全面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的目标要求,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通过法律、技术、行政、执法等手段,着力改善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秩序,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处置水平。
二、工作目标
开展全面调研,摸清全市建筑垃圾产生现状,加强源头分类;完善联动机制和核准制度,规范运输处置流程;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审批;按照“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两步走的工作
思路,促进资源化利用,推进建筑垃圾处理,坚决打击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处置行为;出台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政策。逐步建立“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产品顺利推广”的长效机制,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
三、工作内容
全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置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循环利用”基本原则,尽快补齐东莞市建筑垃圾处理短板,建立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一)强化顶层设计规划先行
1.全面掌握建筑垃圾处置现状。利用建筑垃圾智能化监管平台,按照下挖土、建筑拆除垃圾、建筑施工垃圾、装修垃圾等四大类别,对全市建筑垃圾产生情况、运输情况、受纳、利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现状,为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提供依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镇街(园区)配合)。
2.科学规划规范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充分发挥《东莞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专项规划(2018-2035)》引导作用,提出各种建筑垃圾的管理对策和处理技术路线,科学布局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场地等终端处理设施,理顺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出路,以满足我市在规划期内开展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和相关设施建设的需求。坚持规划先行原则,相关部门、镇街在编制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及各镇街(园区)配合)。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东莞市环境清洁行业协会的框架下,推动成立由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团体为成员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成本,制订建筑垃圾收费市场参考价标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予以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
4.推动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法。推动《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法,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过程以及执法制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专班成员单位配合)。
(二)统筹谋划实现闭环管理
1.加强源头管理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落实装配式建筑政策,推进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示范、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加强建筑工程流程监管;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纳入文明施工内容,推动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各镇街(园区)配合)。
2.加强排放管控实现建筑垃圾排放合法化。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要督促所有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建筑工程、交通轨道工程、“三旧”改造工程、拆迁工程、水务工程、交通路桥工程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在进出口设置智能监控设备,确保24小时正常运行;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排放处理方案,以及与相关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依职责负责)。
3.严格运输管控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更新换代。推进全市范围内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覆盖,实现运输企业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覆盖率100%。加强执法,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查处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出台《东莞市余泥渣土运输企业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余泥渣土运输企业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等文件,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智能化管理和监管机制,规范运输企业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考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镇街(园区)配合)。
4.加强末端设施监管规范日常管理。出台《东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指引》,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科学、规范建设;推进在建筑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出入口安装智能监控设备,确保进场车辆合法合规,定期报送建筑垃圾接收量、再生产品产量、废物产量等信息,落实安全生产、规范化生产工作,履行环保责任(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
5.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监管机制。完善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的排放、运输、受纳、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水路进行跨区域平衡处置的,合理规划水路中转设施选点布局,明确水运中转设施、承运船舶应具备的装卸、载运技术条件。明确建筑废弃物排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水运中转设施经营单位、从事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的运输单位的管理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东莞海事局、各镇街(园区)配合)。
(三)多措并举解决处理出路
1.以“一镇一厂”解决拆除垃圾处理出路。根据“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原则,在现已建成20座设施基础上,继续推进各镇街(园区)按照“属地自主、因地制宜”原则,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原则上按照“一镇一厂”思路进行建设,鼓励有实际需要、有条件的镇街建设多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鼓励具备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确保环保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许可证”企业采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理设备,在现场进行处理,减少建筑垃圾外运和排放,实现建筑垃圾就地回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镇街(园区)配合)。
2.以点带面解决装修垃圾处理出路。以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街道为试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推动装修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针对有物业管理的,严格要求业主装修垃圾定点排放;物业要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受纳)许可的企业处理装修垃圾。对无物业的民房,与镇街、社区联动,规范装修垃圾排放处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相关镇街配合)。
3.拓宽下挖土处理出路。梳理、统计全市需进行低洼地回填的用地,结合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优先利用市内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弃土进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中心,协调周边城市进行跨区域平衡,解决部分下挖土处理出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交投集团依职责负责,各镇街(园区)配合)。
(四)推进建筑垃圾智能化监管
1.依托智慧平台,动态掌握建筑垃圾去向。依托数字城管系统,搭建建筑垃圾智慧监管系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智能化管理平台,高效运用建筑垃圾大数据管理信息平台工具,对所有经过政府审核通过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项目工地、处置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形成从源头到中转运输到末端处置的全程监管链。建设建筑垃圾市场平衡交易平台,将全市所有需要排放、运输、回填、受纳的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施工工地以及土方量信息录入平台并实时更新,推进全市建筑垃圾平衡处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2.建立电子联单制度,基本实现闭环监管。通过电子联单对全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过程进行全流程、全天候的智慧监管,实现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源头、运输路线、末端处置的“两点一线”闭环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五)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1.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管控。制定《东莞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细则》,明确不同用途产品应该达到的质量等级,促进综合利用产品升级。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低价销售等恶性竞争行为,严厉惩处不正当竞争的生产企业,形成良性的市场经营氛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2.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出台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政策,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库,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升级。加大在市政、交通、水务等非房建类工程项目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力度,要求财政投资项目中采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如市污水治理工程、碧道建设、三江六岸等项目,拓宽产品出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镇街(园区)配合)。
四、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理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园区)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受纳)行政许可审批,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联单制度,建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各环节管理数据库,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2.推动建筑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成本,制定建筑垃圾收费市场指导价标准;
3.负责《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法,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过程以及执法制度;
4.负责制定《东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指引》《东莞市余泥渣土运输企业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余泥渣土运输企业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等文件;
5.负责建设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规范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监管;建立建筑垃圾市场平衡交易平台,推进全市建筑垃圾平衡处置工作;
6.负责推进建筑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建设;
7.负责对未经核准进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活动,以及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倾倒及设置建筑垃圾收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的未密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指导监督各镇街(园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执法查处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管,推动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置;
2.负责规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减量排放、分类收集、存放管理、重复利用的要求和措施,纳入文明施工的管理内容,依法对违法企业单位予以处罚;
3.负责推进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示范,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落实装配式建筑政策,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逐年提升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
4.负责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严格要求业主装修垃圾定点排放,要求物业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受纳)许可的企业处理装修垃圾。对无物业的民房,加强与镇街、社区联动,及时发现装修场所,补充完善手续流程,规范装修垃圾排放处理;
5.负责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认定,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细则,协调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
6.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标杆项目和典型产品进行宣传,提升社会各界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三)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层面,结合《东莞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专项规划(2018-2035)》,合理安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要求。规范全市用地标高,扩大下挖土回填空间,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下挖土产生量;
2.协助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地块权属人、用途、范围和性质等综合信息,提供土地方面的信息查询;
3.梳理、统计全市需进行低洼地回填的用地,结合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优先利用市内产生、符合条件的工程弃土进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四)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牵头全市治超工作,组织市有关单位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整治联合执法,指导督促镇街(园区)交通运输分局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在辖区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整治联合执法,落实“一超四罚”;
2.依法严格审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法定经营资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强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无道路运输资质从事运营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严格审核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
3.依法严格查处在国、省、县道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砂石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用地范围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五)东莞海事局
1.负责建筑垃圾装卸码头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依法严厉查处船舶海事违法行为,发现船舶未持有建筑垃圾外运相关手续的,向城市管理等部门通报。
(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执法行动,检查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参数、车厢尺寸等与行驶证不相符或非法改装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2.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及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与车辆公告信息不相符的不予注册登记;强化年审检验程序,将车辆密闭装置的密闭性和完整性纳入检验范围;加快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入户、迁出的业务办理。
(七)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负责督促城市更新项目、市属工程实施单位按要求落实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行为;推动就近、就地通过资源化手段处理拆除垃圾、下挖土(石),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打击以次充好、低价销售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等恶性竞争行为,严厉惩处不正当竞争的生产企业,形成良性的市场经营氛围。
(九)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建筑垃圾终端处理项目环评审批及项目污染排放控制监管工作。
(十)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指导和办理全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等相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立项工作。
(十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各镇街(园区)为本行政区域内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将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工作按照“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原则推动方案实施,成立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领导为日常工作召集人,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东莞海事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定期召开专班会议,密切配合,切实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范化管理工作。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镇街(园区)要积极履行职责,勇于担责,主动作为,积极解决辖区内建筑垃圾出路问题,综合运用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全面推动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处理工作,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基本知识,推广建筑垃圾信息平台应用工作,鼓励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通过广泛宣传,引导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使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监督执法
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引导合法企业了解相关政策,执行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合法的运输企业、处置企业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处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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