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时间 | 处罚依据 |
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罚[2021]281217B01号 | 东莞市谢岗洪兴光鸡档未按规定休市 | 东莞市谢岗洪兴光鸡档 | 未按规定休市 | 对当事人未根据规定休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00)。 | 2021年12月17日 |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2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13A02 号 | 东莞市盈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 | 东莞市盈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 |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的型号为WS-1820蓝牙音箱3个、型号WS-Y06蓝牙音箱8个和型号为WS-1816蓝牙音箱16个; 二、对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三、对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整(¥500.00); 四、没收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所得肆佰零柒元叁角(¥407.30)。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肆佰零柒元叁角(¥3407.30)。
| 2021年12月1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
3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13A01 号 | 东莞宏茂运动器材用品有限公司使用一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 东莞宏茂运动器材用品有限公司 | 使用一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 2021年12月1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
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20A01 号 | 东莞市谢岗强兴百货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和未按规定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 | 东莞市谢岗强兴百货店 | 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和未按规定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 | 一、对当事人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元整(¥600.00)。
| 2021年12月20日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
5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14D01号 | 温庆福、赖忠奇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明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 温庆福、赖忠奇 | 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明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大米85包(50kg/包)、精制盐12包(50kg/包)、白米碎18包(50kg/包)、小麦淀粉36包(25kg/包); 二、对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明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肆仟元(¥4000.00); 三、没收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明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所得壹仟捌佰元(¥18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捌佰元(¥5800.00)。 | 2021年12月14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6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09D01号 | 东莞市谢岗鑫记河粉档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 | 东莞市谢岗鑫记河粉档 |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 | 对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 2021年12月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
7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09D02号 | 东莞市谢岗智全河粉档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 | 东莞市谢岗智全河粉档 |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 | 对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 2021年12月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
8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28D01号 | 东莞市谢岗豆味来食品加工店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东莞市谢岗豆味来食品加工店 | 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处以罚款捌仟元(¥8000.00)。 | 2021年12月28日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9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07D01号 | 东莞市谢岗国强鱼档销售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东莞市谢岗国强鱼档 | 销售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 三、没收当事人销售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叁佰叁拾元(¥33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叁佰叁拾元(¥1330.00)。 | 2021年12月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10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022D01号 | 蒋中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蒋中良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 二、没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违法所得叁仟捌佰肆拾元(¥384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捌佰肆拾元(¥5840.00)。 | 2021年12月27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1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23C01号 | 东莞市谢岗浩民饮食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东莞市谢岗浩民饮食店 | 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 一、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 三、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柒佰肆拾陆元(¥746.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柒佰肆拾陆元(¥2746.00)。 | 2021年12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2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23C02号 | 东莞市谢岗敏记饮品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东莞市谢岗敏记饮品店 | 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 一、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 三、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肆拾元(¥4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肆拾元(¥1040.00)。 | 2021年12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13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23C03号 | 东莞市谢岗顺成文具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东莞市谢岗顺成文具店 | 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一、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叁拾陆元(¥36.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叁拾陆元(¥1036.00)。 | 2021年12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1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30D04号 | 东莞市谢岗聚园餐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东莞市谢岗聚园餐厅 |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 2021年12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5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30D02号 | 东莞市谢岗宏旺副食店销售保健食品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 | 东莞市谢岗宏旺副食店 | 销售保健食品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 | 对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 2021年12月30日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16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30D01号 | 东莞市谢岗兴兰副食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 东莞市谢岗兴兰副食店 |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 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 2021年12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7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30D03号 | 东莞市谢岗润涛副食店销售保健食品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 | 东莞市谢岗润涛副食店 | 销售保健食品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 | 对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 2021年12月30日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18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1〕281231D01号 | 东莞市谢岗乐润日用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 东莞市谢岗乐润日用品店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 一、没收“立白润之素婴幼儿草本花露(批号ZNA1245N)”(100毫升/瓶)2瓶;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 | 2021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