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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人才公寓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9-07 11:58:00  来源: 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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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解决企业人才实际问题,改善人才居住条件,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人才扎根的良好生活环境,促进我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寮步镇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寮步镇人民政府配套建设,或由社会投资建设并经寮步镇人民政府备案的,面向寮步镇人才出租的公寓。人才公寓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含)1500元/㎡、租金不高于(含)1000元/月,属周转性住房,只租不售,户型以单间为主,每套面积30至50㎡不等,配有卫浴、厨房等生活配套设施。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寓方可向镇人才公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纳入寮步镇人才公寓,由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镇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成立寮步镇人才公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经济发展局、党建工作办、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对人才公寓资格认定、申请人入住资格审核、住房分配、住房补贴申请发放等事项进行集体审议。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类别、补贴等级和社保情况进行审核,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审核,其他成员单位日常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租赁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范围】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必须在寮步镇工作,公务员原则上不纳入租赁对象范围。

  租赁对象分为优先保障类人才、单位推荐类人才、特殊保障人才等三大类别,具体如下:

  (一)优先保障类人才。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优先保障类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1. 取得全日制或在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上的;

  3. 为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及省市级孵化器运营机构等,以及寮步镇重点引进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高管或核心技术人才的;

  4. 为寮步镇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领军人才及其核心成员的;

  5. 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或寮步镇内纳税前50名的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人才的;

  6. 已取得“东莞优才卡”的。

  (二)单位推荐类人才。在寮步镇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市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专业园区、公益性事业单位等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才、首席技师,可按程序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具体名额由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单位贡献情况(如产值、税收、创新能力、社会贡献等)进行分配。

  (三)特殊保障人才。经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特殊人才,可按程序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寮步镇工作,已与寮步镇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东莞市内缴纳社保半年以上或者在寮步镇内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在申请补贴时必须在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缴纳社保;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如有)在东莞市内均无房产,申请受理之日前2年内在东莞市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三)申请人申请时没有享受东莞市内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第六条【不纳入配租及补贴范围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纳入人才公寓配租及补贴对象范围:

  (一)已享受寮步镇特殊住房政策,或经同意批量取得人才公寓租赁资格的;

  (二)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安全生产、劳资纠纷、食品安全、节能环保等领域引发责任事故,因涉税违法、制假售假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或者在其他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租赁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申请材料】  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向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公示程序及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统一向领导小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寮步镇人才公寓租赁审批表》(以具体通知附表为准);

  (二)企业人才需要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证明、工资发放流水、个人所得税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领导小组审查】  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学历、技术职称、工作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转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申请人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其及配偶(如有)的住房情况审查。申请人及配偶(如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已有住房,不适用于本办法进行补贴:

  (一)有自有房屋、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的;

  (二)在镇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购买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房改房、平价房(廉价房)、集资房等;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等;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五)提出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复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领导小组结合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在办公场所或政府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视为最终审核意见,确定为人才公寓租赁对象;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按程序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由领导小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房源分配细则

  第十二条【集中租赁制度】  人才公寓首次分配以集中租赁的方式进行分配,由领导小组根据租赁对象的住房需求及房源数量进行匹配,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分配对象。具体流程如下:

  (一)需求匹配。需求匹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注重房源集约使用,提高人才公寓的入住率,降低管理成本;

  2. 在科学合理调配基础上,兼顾租赁对象的实际住房需求;

  3. 原则按照租赁对象类别顺序进行匹配,即对优先保障人才对象完成匹配后,再对单位推荐类和特殊保障人才对象进行匹配。

  (二)公开抽签。在完成户型匹配并经租赁对象确认后,由领导小组组织租赁对象进行集中公开抽签,抽签确定租赁对象的房号原则上不作更改。

  (三)签订租赁合同。抽签完成后,由人才公寓出租管理方与租赁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寮步镇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被承租人、担保人(由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轮候制度】  人才公寓首次分配完成后,实行轮候制度,对符合申请人才公寓租赁条件的,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租住。

  第十四条【轮候情形】  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领导小组应在分配房源前再次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申请人在轮候期内住房和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及轮候资格。

  第十五条【放弃当次租赁资格情形】  已被确定为租赁对象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并重新轮候: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二)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

  (三)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调整户型情形】  对于租赁对象为未婚的,原则上安排单房户型;租赁对象为已婚的,可根据家庭住房需求按程序申请面积较大的户型。对于未婚的租赁对象在租赁期内结婚的,经本人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有剩余空房的情况下可调整户型。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  对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的审核、轮候、配租结果等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投诉。

  第五章  租期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及时与人才公寓出租管理方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月租金按人才公寓统一定价计算,由人才公寓出租管理方按月收取。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退回住房情形】  实行人才公寓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领导小组复核,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人才公寓住房:

  (一)承租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住房或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才公寓住房。

  (二)将承租人才公寓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住房。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用。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承租的人才公寓住房严重毁损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擅自装修承租人才公寓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七)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

  (八)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个人离职、企业单位迁出寮步镇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

  (九)租期届满,不符合续租条件。

  (十)不在寮步镇工作。

  (十一)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的。

  对于存在上述第八款情形的承租人退回人才公寓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延后退出,最长不得延后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原租金的1.5倍缴纳。

  第二十条【租金催缴】  承租人不交纳租金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协助人才公寓出租管理方催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证明】  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不可将户口迁至人才公寓住房。承租人需开具住房租赁关系证明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人才公寓出租管理方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禁止实物分房】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人才公寓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六章  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人才租房补贴标准】  对于入住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分别按如下标准享受租房补贴:

  (一)一类人才。对于博士、高级技师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以及已取得“东莞优才卡”的人才,按租房租金的8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800元/月,最长补贴3年。

  (二)二类人才。对于硕士、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省市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以及初创企业持股人,按租房租金的7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700元/月,最长补贴3年。

  (三)三类人才。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急需紧缺人才,按租房租金的6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600元/月,最长补贴3年。

  (四)其他情形。对于经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各类特殊人才,按照上述三类人才标准进行补贴。

  第二十四条【补贴申请和发放】  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即申请人向人才公寓管理方全额缴纳租房费用后,向领导小组提出补贴申请,由财政分局按程序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领导小组提交租房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租房费用发票或收据等。

  (二)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拟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领导小组将拟补贴情况报财政分局审核,由财政分局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人才类别调整情形】  对于申请人在租赁期内的人才身份类别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领导小组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从证实该身份变化日期的下一个月起,按新身份标准调整补贴额度。

  第二十六条【不叠加发放补贴原则】  本办法租房补贴标准与市政策文件有重叠的,按市的政策文件执行,我镇不叠加发放补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接受举报、后续监督等工作。收到相关举报后,领导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镇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书面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的,由领导小组驳回其申请或取消其住房资格,五年内不得享受我镇人才公寓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已配租人才公寓住房的,按程序予以收回。该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五年内不得提出人才公寓配租申请,不得享受我镇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镇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住房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经查实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特殊情形】  自2021年12月27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入住的人才,在本办法印发施行后,可向领导小组提出补贴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寮步镇人才公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明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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