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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蒙春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11-19 15:46:2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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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蒙春成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2024]第21-0010号)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190024000005466036)公告送达。

  当事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堂分局(东莞市中堂镇群英路9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2024]第21-0010号)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码:44190024000005466036),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名单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堂分局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姓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文书编号

  01

  蒙春成

  蒙春成于2024年1月开始在东莞市中堂镇下马四路48号,在未取得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或其他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约311立方米。

  蒙春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序号40,其违法行为为从重处罚裁量档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十条第二款予以处罚,对蒙春成作出警告,罚款叁仟元(3000)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2024]第21-0010号)

  序号

  当事人姓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文书编号

  02

   蒙春成

  蒙春成于2024年1月开始在东莞市中堂镇下马四路48号,在未取得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或其他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约311立方米。

  蒙春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序号40,其违法行为为从重处罚裁量档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十条第二款予以处罚,对蒙春成作出警告,罚款叁仟元(3000)的处罚决定。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19002400000546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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