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蒙春成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2024]第21-0010号)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190024000005466036)公告送达。
当事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堂分局(东莞市中堂镇群英路9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2024]第21-0010号)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码:44190024000005466036),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名单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堂分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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